理由:
弱视发生于婴幼儿,弱视患者没有完善的立体视觉,最佳视力(或矫正视力)只有0.8以下,丧失从事精细工作应具备的视功能。立体视觉及视力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劳动效率、工作质量和安全。弱视治疗的最佳时机是3-5岁,6岁以后疗效明显降低,8-9岁之后治疗大多无效。
据我国各地调查资料显示:幼童弱视发生率为3%,推算我国有一千万弱视儿童。据我省某市对3-6岁儿童共2536眼视力的检查,视力正常者占75.5%,视力在0.7-0.9者占10.96%,裸眼视力≤0.1者(重度弱视)约占6‰ 。
因为弱视无眼部外显体征,无器质性病变,又发生在对自身视力缺陷无自主认识及缺乏确切表达能力的幼小年龄,这使得相当大部分弱视幼童失去了早期治疗的宝贵时机。
弱视防治关系到我们下一代的健全视觉,这是关系到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大事,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
1.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儿机构应加大力度,宣传弱视防治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使幼教工作者及家长都懂得弱视防治的意义。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力进行培训、指导。争取各地托幼机构及家庭把弱视防治工作做在儿童的学龄前。
2.培养托幼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幼儿师范学校要把弱视防治知识列为必修课。争取做到每个幼儿园都能胜任对幼儿的弱视筛查工作,使幼儿师范毕业的幼教工作者能成为弱视筛查的主要一线力量。
3.每个托幼机构必须把视力检查的知识及操作课安排在3-3.5岁年龄段的儿童识字课堂上。经过一定时间的耐心教导,使儿童在3岁半之前做到能准确表达自己看见的视标,以便及时发现视力异常的幼儿并建议他们到医院验光。
3.力争做到县医院以上、市区级医院以上的眼科都有验光师,能对幼儿进行验光检查并具备进行弱视治疗的技术力量及设备,对确诊为弱视者进行治疗、造册登记、追踪检查三年。
4.对边远、贫困、卫生条件薄弱地区的弱视防治工作,可选派合适人员集中培训后逐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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