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原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建议修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为保持有关概念的表述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建议在规定中不再采用“生活补助费”的表述。
第三十条原为:“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由于对第二十九条作出上述修改,第三十条的规定理应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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