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导航
广东省委统战部 广东海外联谊会
 
 
 
  首 页 同舟共进 知识才俊 民企纵横 民族之窗 宗教采撷 海联之声 院校统战 法宝揽胜
民主党派 多党合作 党派建设 人物风采 专题调研 建言立论 监督平台 在线服务
 
   
社会热点
经济发展
科教兴粤
民主法制
祖国统一
综合言论
   

 



《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建议
2003-6-10 17:48:13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虽经修改过,但许多条款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规定严重不符,实际上也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另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府已承诺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专门的劳动管理规定已属不必要。因此建议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作出比较大的修改。
若拟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经济补偿金方面,建议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进行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原为:“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年限十年以内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0%;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50%;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0%;月平均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的三个月平均收入计算。”建议修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原为:“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规定须支付赔偿费的,还应支付赔偿费。”该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明显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建议参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规定须支付赔偿费的,还应支付赔偿费。”  

   十届一次人大会议建议
    建议人:张志远

推荐给朋友






    相关资讯:

    无相关信息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中共广东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粤ICP备05021272
Copyright 2004 United Front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C.P
(由 南方网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