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来,广州、深圳、佛山、汕头、惠州、江门、韶关、肇庆、清远等先后依照有关条例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经批准设立了仲裁委员会。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仲裁员1300人左右。这些仲裁机构的设立为我省经济发展和帮助当事人特别是贸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快捷公正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起了重大作用。这支年轻的仲裁队伍中的大多数成员以他们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赢得了广大贸易投资者的好评。7年多来,近10家仲裁机构的登记设立以及它们所裁决的大量案件,为我省仲裁业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与香港等仲裁法律制度完善、仲裁业发达的地区相比,还严重地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亟待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
一、 对仲裁员的聘任缺乏严格质量把关。一些地方如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胜任仲裁员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但批准设立仲裁机构后又需一大批仲裁员以供申请人推选,便在对仲裁员的聘任问题上降低标准,使大量不具专业或职业操守意识薄弱的人员渗进仲裁员队伍,影响我省仲裁业的整体信誉,导致申请人对广东仲裁缺乏信心。《仲裁法》虽未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学历标准,但不少仲裁机构却缺乏全面权衡,如有些虽高学历、专业性强,但却缺乏应有的法律背景,有些虽从事不止8年法律工作但却是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年老低学历人员,而职业操守问题却又是一个严重被忽视的问题,足以影响我省仲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和监控。
二、 仲裁法律制度缺乏有效宣传推广,导致社会公众对仲裁的简捷、公正、公认、省钱、省时、省力等许多优点不甚了解。因此也导致法院诉讼案件的大量积压,不利于我省解决“打官司难”问题。
三、 仲裁机构过分邻近。除广州、深圳、佛山之外,有些地区是否审批应有战略规划,如按东部、西部、北部各批一个,其他如珠三角地区可适当多批几个,虽然《仲裁法》没有限制规定,且仲裁也没有地域管辖,但在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资源因素,以利于仲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此,建议:由登记审批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尽快筹建广东省仲裁协会。该协会类似广东省律师协会,对全省仲裁员的聘任、职业操守、违纪处罚、培训等作出统一规定并行使监督管理权。以利于我省仲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对我省的经济发展作贡献,希望以此树立起我省仲裁业在国内和国际上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十届一次人大会议建议 建议人:张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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