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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宗教工作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信教群众有1亿多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宗教工作是宗教工作的基础,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基层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宗教工作是我们党特殊的群众工作。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绝大多数生活在城区和乡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做好基层宗教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一、基层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宗教工作在整个宗教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信教群众绝大多数工作和生活在基层,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多数在基层,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最终落实在基层,宗教方面发生的各种问题也大多在基层,因此,宗教工作的重点也必然在基层。

    1.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宗教问题也是群众问题,具有群众性。宗教在我国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也有众多的信教群众。有10多个少数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一种宗教,在部分地区,宗教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2.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目前,在我国农村,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信教群众比重较大,而且部分信徒素质偏低,老年人、妇女、文盲较多。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既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基层宗教工作66重要任务。基层信教群众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具有各方面的建设人才,是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加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3.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祖国统一。宗教是一种复杂酌社会现象。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会受到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就很容易把思想信仰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城乡和基层单位,宗教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矛盾和纠纷、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也会造成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4.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关系列我国的对外关系。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人口信仰各种宗教,各种政治和社会力量都把信群众作为争取和利用的对象,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世界上的局部动荡、武装冲突等,往往有着复杂的宗教背景。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为实现其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始终把利用宗教作为重要手段和目标,并在国际上制造谣言,诬蔑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诋毁我国的国际形象。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国际各种团体和人士到我国的越来越多。做好基层宗教工作,有利于他们了解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消除误解;有利于展示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有利于在国际斗争中粉碎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宗教对我国的诬蔑和挑衅,维护我国的形象和声誉。

    二、基层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

    做好基层宗教工作,还必须把握新形势下宗教方面的新情况和特点。

    1.信教群众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基层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教群众呈现了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农村群众信仰宗教的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五大宗教中基督教尤为突出。过去,农村信教群众的构成主要表现出了“四多”的特点,即女性占多数,老弱病残占多数,文化程度较低的占多数,贫困和偏僻农村的占多数。现在,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一些年轻人,一些离退休干部,甚至一些党员干部也信仰宗教,还有个别党员退党人教。信教群众增多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些是受宗教自身的发展和传播所致;有些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增加了一部分人生活上、精神上的压力而信教;有些是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空闲时间增加,农村的思想文化建设又不能满足农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渴求而信仰宗教,等等。    

    2.宗教问题越来越复杂。冷战结束后,民族、宗教问题逐渐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宗教与政治的联系等,使得一些国家和地区间民族、宗教冲突不断,开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利益、就业方式、分配形式、价值取向的多样化,对人们的观念、信仰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西方敌对势烽把宗教作为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突破口,千方百计地进行渗透,妄图使中国“福音化”。有的在我国建立宗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有的扶植地下势力,与政府对抗。近年来,宗教渗透已经逐步扩展到农村、城区、学校和企业等。这些因素集合在一起,使得宗教问题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

    3.宗教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信教群众的增加,西方敌对势力渗透,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使宗教工作出现了较之过去更为复杂的特殊性,使基层宗教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科学技术的发展必将使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逐步消除,但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又给宗教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使宗教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速度越来越快。这些都对基层宗举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信教群众为前提的,并构成了一种社会力量,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起连锁反应。而目前在一些基层单位,宗教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党政干部不懂宗教,不了解党的宗教政策,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提高干部群众对做好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是宗教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节   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党就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1982年我们党又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进入新世纪后,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的方针政策,是做好包括基层宗教工作在内的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宗教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近现代以来,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运动的规律性认识大大提高,人们对宗教现象的认识也大大深化。然而,从世界的范围看,宗教不仅存在,还有蔓延发展之势。传统的几大宗教继续发展,而且内部教派林立。各种新兴宗教组织层出不穷,一些极端势力和邪教组织也吸引了大批的群众,制造了许多骇人听闻的事件。这些情况的存在,表明了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因此,宗教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的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强调保障人们信仰宗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就是说,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仰宗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仰宗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

    3.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共产党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在我国,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拥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上是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伤害宗教感情,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不要笼统地提批判宗教唯心主义,不要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有神和无神的辩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宣传宗教。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事项和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不能利用宗教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因此,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受蒙蔽群众和一小撮破坏分子区别开来;把由于政策上的无知而违反政策同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区别开来;把正常国际友好交往,同境外的敌对势力渗透区别开来。对待受蒙蔽、受裹挟的群众主要是采取教育的、行政的方法,使他们提高认识,纠正错误,自觉地回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轨道上来。对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要注意把握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防止将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已成为中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原则。几十年来,中国宗教的这一原则立场,已越来越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的理解和尊重。中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排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宗教界交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我国各宗教团体是我国信教群众自己的爱国组织,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广大售教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爱国宗教团体晌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合法权益,自主地办理教务。因此,能否做好宗教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可以说,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条件。要支持团体加强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要继续发挥老一代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帮助各级宗教团体物色和培养后备人选,稳妥解决新老交替问题。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

    8、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力量的培养,使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在思想建设方面,要加强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办和法制教育;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物色培养后备力量,把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爱国爱教、有一定宗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中青年人才充实进去;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帮助宗教爱国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自我管理,总结和推广民主管理的经验和办法。要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进步的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形成新一代的爱国爱教的骨干力量。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发展和理论创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务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

    10.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在我们国家,不论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对抗,与人民利益相对立,否则,就会失去在我们国家应有的地位和前途,失去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尊重。  “四个维护”是我国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行为准则,是各个宗教和  信教群众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在宗教工作中,必须始终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

第三节   基层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江泽民同志在2印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基层宗教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世纪初期宗教工作任务,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讲团结的风气,使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育信教群众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不能搞宗教狂热。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自己的要求。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信仰宗教。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在行使管理职能中要接受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按有关法规和程序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登记,接受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要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或符合宗教仪轨的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兴办自养企业和公益事业,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常排查本地区宗教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因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当地。任何人不得强迫少年儿童信教,不得妨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坚决取缔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各种邪教。继续发挥宗教界在防范和抵制邪教中的作用。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宗教工作中存在的不去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提高基层宗教工作水平。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成为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初步进展,比如,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进行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民主办教和伊斯兰教“解经"212作等等。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支持宗教界爱国人士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迈出新的步伐。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巩固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要支持、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引导和帮助宗教组织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动。在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追求和创造现世的幸福生活。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方法,启发自觉,不能越俎代庖。根据各个宗教的实际,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成效。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制宗教渗透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就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教职人员和教徒自主办理,由中国教徒自己的组织进行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境外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某些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因此,越是的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要深刻认识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对宗教界加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抵御渗透。要鼓励、支持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要坚持内外有别,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坚持宗教与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体育等合作交流相分离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宗教活动的管理。

    五、加强党对基层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基层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民族、宗教无小事”,重视并善于做好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基层宗教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得力不得力,主要看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宗教政策,善于做宗教工作。要切实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宗教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全社会宣传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做好宗教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健全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宗教工作绝不仅仅是统战、宗教部门的事,而是党、政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要在基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统战部门具体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努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配合、支持统战、宗教部门的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要加强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优化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充实优秀人才。要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宗教工作干部也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求,加强学习,勤于实践,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第四节  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基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事情发生突然,影响扩散迅速,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是基层宗教工作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充分认识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全国民族、宗教工作的总体形势很好。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民族间因利益分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诱发的摩擦和纠纷有所增加。我国周边有些国家和地区狭隘民族意识、宗教狂热的抬头,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特别是边疆地区的团结稳定产生影响。在西方敌对势力支持怂恿下,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蓄意制造事端,甚至挑起突发事件。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准备不足、应对不周,就有可能对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影响我国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国家的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党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维护广大民族地区和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则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八条。

    1.快速到位。突发性事件事前往往没有明显征兆,而事件一旦发生,当事方情绪偏激,事态容易激化。事发当地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将当事各方隔离开来,疏散群众,控制局面,稳定情绪,缓和矛盾,防止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总之,解决这类事件,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速不宜拖。

    2.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客观地对突发事件予以定性,是正确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由于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因累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彼此交织,要对事件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到现场和群众中进行耐心细致的调查研究,对事件的来龙去脉、总体态势、发展趋势等进行客观、深刻的分析和综合判断,从而弄清事实真相,科学定性,正确决策。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不夸大,不上纲,防止矛盾激化;对极少数敌对矛盾,也要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运用统一战线的方式,妥善处理,团结大多数人,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

    3.依法处理。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最忌主观随意,因为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宽严失度,扩大事态。要做到宽严适度,就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处理突发事件的政策和法律规范,把处理突发事件纳入法制轨道。不论突发事件涉及的是民族因素还是宗教因素,抑或兼而有之,都必须将事件与民族、宗教问题剥离开来,按照事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依法进行处理。即使事件本身屑于民族、宗教问题,如民族械斗,宗教间、教派间或教派内部的纷争,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4.群众观点。处理突发事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各族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要相信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在处理事件的全过程中要始终把群众作为基本的依靠力量,尽最大努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而不能把突发事件简单地视为“群众闹事”,方法简单生硬,过分强调和依赖专政手段,甚至滥用警力,人为地扩大打击面。

    5.分级负责。对于发生在基层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应立足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统战、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具体协调解决,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指导。解决此类问题,要坚持屑地管理原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是哪一级的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能知情不报、掩盖问题,也不能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上交矛盾。上级党和部门领导要注意把握全局,加强政策指导和各方面力量的协调,但切忌原则口号满天飞,使下级无所适从;也不能越俎代庖,事事冲到前台,使工作失去必要的转圜余地。

    6.协调配合。对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协调作用,会同苴他有关部门,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相誓信息的工作;对于极少数敌我矛盾性质的事件,要协助配合公安政法等部门做好争取受蒙蔽群众、孤立少数坏人等工作。

    7.善用优势。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及时动员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出面,深入到事发现场和群众中间去做劝说、疏导工作,有利于消除群众的怀疑和对立情绪。在事件善后讨程中,也要尽量发挥他们的作用,动员他们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理意见的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对于与事件有牵连的相关人士,要采取回避措施。对少数挑唆、鼓动群众闹事的人,则要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教育和处理,消除其不良影响。在争取各方面代表人士的同时,党委和政府始终要牢牢把握解决问题的主导权。

    8.建立机制。要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必须建立一整套快捷、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信息畅通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情报信息,增强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预测。二是建立与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协助党委、政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经常性地、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四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地把问题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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