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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族平等政策

    民族平等作为一种口号虽然早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时期即已提出,但并未变为现实,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思想,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从一国范围来讲, 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 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是说,各 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 歧视行为。正如列宁所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第四,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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