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 举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其代表的产生,可以按 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组织安排各少数民族选 民进行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自治县和少数聚居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 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也适用于这一规定。
(2)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 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 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 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