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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应当有适当少数民族代表由哪级机构确定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惩处办法
·对涉及少数民族的广告的规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惩处办法
·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应遵守的规定
·民族地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过程的特殊规定
·我国民族团结政策
·社会主义民族平等政策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准则
·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
 

各级人大应当有适当少数民族代表由哪级机构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少数民族代表,主要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 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为了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民族平等的精神, 法律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以 199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一次会议为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少数 民族代表428人,占代表总数的14.37%。

    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凡是“有少数民族聚 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 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代表名额的具体办法是:对于聚居 范围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当地总人口数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少数民族,其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和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 对于聚居范围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当地总人 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 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 得少于二分之一;但对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 的自治县,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其中,对于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 民族,至少应保证有一名代表。对于聚居范围内同一少 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 足百分之三十的少数民族,其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 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 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 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省级民族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设区 的市及地区和县级民族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 名额,由直属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 法》确定,并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 镇一级民族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直 属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选举法》确定, 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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