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初步建立了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的民族法规体系。
据了解,我国宪法奠定了民族立法的基础,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从全国性民族立法工作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347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87个含有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都有保障民族平等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条款。
在国务院制定的810个行政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规定的行政法规达163个,还有专门关于民族问题的行政法规,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
到目前为止,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颁布了自治条例129件、单行条例209件、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64件。另外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
方的省颁布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办法,15个省市制定了有关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还表示,将加紧制定民族立法规划,抓紧修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民族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以建立完备的民族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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