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鼓励外来投资,共同参与我县的经济建设,实现自治县民族经济的腾飞,最近,县委、县政府制定颁布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自治县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我县兴办实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可享受以下各项优惠政策。
税费方面: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各类实业(除能源建设外),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税种属地方征收的,除林业方面特产税外,五年内一律全免;五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费就底收取外,其他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属县内收取部分一律免收。非环境污染性企业一律免收环保费。
水电方面:企业用水(除水库、电站项目外),凡自行架接天然水或采掘地下水的,一律免收水资源费。使用供水公司供水的,年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按每立方米0.80元的标准收取;年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按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同时免收管网建设费。一定10年不变。企业用点一律按每千瓦时0.50元的标准收取,一定10年不变。供电增容费一律减半征收。
用地及租贷厂房方面:外来投资工企业用地,按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按水田基本地价每亩2万元(人民币,下同)、旱地每亩1000元的优惠价格提供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用地。租用山地按最优惠价格租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凡租贷县内国有、集体企业现有闲置厂房的,框架结构的最高按每平方米1元、砖瓦结构的最高按每平方米0.50元的标准收取月租,一定10年不变。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对吸引外来投资,振兴民族经济将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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