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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国内个人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为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置业,实现增加总量、提高质量、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认真按WTO规则办事,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

    各镇政府、县属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适应WTO的要求,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招商引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宽松的发展环境。

    要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和污染严重的行业外,我县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不限制产业、不限制规模,不限制方式,对投向我县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服务业、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给予积极鼓励,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招商引资格局。

    第二条、实行“三个一”服务制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县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常设机构,即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投诉中心、招商引资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具体落实“三个一”服务等招商引资各项工作。

    (一)实行“一个窗口办事”,接受企业委托为外来投资者代办或承办项目审批、办证、登记、注册等手续。凡各项材料齐全的项目,在职权范围内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二)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需缴交的规费,由县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的收取,然后由县财政再分流给各有关部门。外来投资者投资服务性项目需缴交的规费,由各部门按规定收取,并在收费登记卡上做好记录,严禁乱收费。

    (三)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全程的跟踪服务,并接受外来投资者各种投诉,及时给予督办解决。

    第三条、关于用地、租赁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的优惠。

    (一)工业用地。外来投资者生产性项目,按成本价收回土地转让费。土地成本价包含征地补偿费、上缴中央部门和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征地管理费、平整土地的费用,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在建成的工业园园区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已“三通一平”的,城区范围内每平方米8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可控制在每平方米50元以下。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特殊优惠地价。

    (二)农业用地。对外来投资者兴办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的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用地优先安排,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三)委托招商工作用地。在县统一规划的经济带工业区内和在规定年限内实行委托招商的用地,给受托者以同类土地使用权出介价格20%的优惠。

    (四)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鼓励各企业、外来投资者在工业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县辖区新建工业租厂房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租赁厂房。外来投资者举办生产性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以下。

    (六)工厂基建工程建设。外来投资者的厂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等基建工程的规划、报建、消防、质检、环保、房产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均优先办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使用期限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四条、关于用电、用水的优惠

    (一)优惠电价:(1)外来投资企业生产性用电价格实行全年平均每千瓦时不超过0.45元的优惠电价,且一定五年不变。对投资额500万元美元以上,年用电量达到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实行更优惠电价。(2)免收供电增容费、电网建设基金。在工业园区范围内设厂的外资企业,由供电部门负责将供电线路安装至厂房围墙边。(3)在签订供电合同后,允许企业不交纳电费保证金而正常供电。除因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停电检修线路和须提前6小时通知用电企业。

    (二)优惠水价:优先安装城市自来水,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工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0.80元。

    (三)投资兴办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性项目,生产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农业项目用电,给予全年平均每千瓦时不超过0.45的优惠电价,一定五年不变。

    (四)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供水、供电设施、关关部门不得再收管理费。

    第五条、关于税收政策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次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对外来客商在乳源投资兴办的企业(内资),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第四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关于投资重大项目的特殊优惠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500万美元(农业项目开发1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个案处理、一厂一策,在项目用地、用电、用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关于行政事业性规费及技术服务费的优惠


    外来投资者在县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偿及技术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一)行政事业性规费免收的项目有:(1)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2)劳动合同鉴证费;(3)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4)外来(跨市、县)从业上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5)报建费;(6)市政建设配套费;(7)消防设施配套费;(8)堤围防护费;(9)散装水泥基金;(10)防雷设施费;(11)再就业基金;(12)劳动年审培训费;(13)文化基金;(14)建设工程招标费;(15)教育发展基金;(16)残疾人就业费;(17)建筑工程白蚁防治费等。

    (二)有偿及技术服务减半收费的项目有:(1)环境监测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污水处理费、桥式起重机检测费分别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2)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5)规划放线测量费;(6)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取;(7)中介服务费;凡外来投资者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会计、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各部门办理证件需收取的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四)今后新出台的收费项目,需由收费单位报县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外来投资企业公布后方可收取。属生产性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与收费单位按一个口子收费的原则到企业收取。

    第八条、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为外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凡在县辖区或工业园兴办的生产性工作、农业项目,由县执法部门挂牌重点保护。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扰外来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凡到企业进行有关工作检查或审计,须到县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开具介绍信手续(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凡是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罚款、停产、停业等严厉的处罚措施,须报县主管领导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二)凡在县辖区兴办的服务性行业,实行“局长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到服务性行业(如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进行检查时,需填写由县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外来投资者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扩建的,视同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投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其他财产权作价出资。产权转让和房地产变更登记规模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给予50%的优惠。对特困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可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条 严禁对外来投资者搞行业垄断

    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行业垄断,强制外来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消防、技防、环保、卫生、供电、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外来投资者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各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加快高速公路经济带规划建设,培育一批经济技术工业园区。

    要本着“高标准一次规划,分期有序推进”的原则,认真抓好乳源京珠高速公路经济带的规划建设,外来投资者在经济带区域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鼓励外来投资参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让投资者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二条 改革外来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

    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或专项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行设置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企业设立登记审报的经营范围含由县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项目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限期完成。即由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各有关部位召开项目联合审批会议,通过后在相应的期限内各自办妥审批手续,确保一般生产性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贸易性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形码实行“一牌一证一卡”制度。

    凡外来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由县发给“一牌一证一卡”。“一牌”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一卡”即外来投资者缴费登记卡。部门收取规费时,要在卡上登记,凡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企业可拒交。对持有“一牌一证一卡”的投资者,要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为外来投资者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对外来投资企业需要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管理骨干及其家属,户口迁入城区不收入户增容费。人事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家属提供就业介绍,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先择校,免收择校费。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受聘于外来投资企业的国家干部、职工和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选择放在企业,或挂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管理,免收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投资额大,贡献多、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经本人同意,可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荣誉市民,也可由县人民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或由外经贸工作主管部产让提名推选为县政协委员,鼓励其参政议政;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其为韶关市荣誉市民和市政协委员。

    第十六条加强督查工作,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县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园、环保和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外事侨务、对台、公安、消防、卫生、技术监督、供电、供水、邮政、电信、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订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式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的优惠,提供优质服务。

    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招商引资工作督查小组,具体负责执行实篱本规定的有关协调工作,并设立投诉专线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外来投资者的重大的投诉,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县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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