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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税费和交易秩序的建议
2003-6-21 14:41:02 -

    理由:房地产业是广东省城市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城市相关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交易量的增大和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房地产投诉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房地产交易费用是业主在房地产买卖中的一项重要支出。种类繁多,且办理手续复杂。消费者往往只知道其中的契税和印花税,其他项目都不太清楚。因此,在房地产交易投诉中,交易税费的混乱和不规范占了不小的比例。举例如下:

    1、 利用购房《认购书》设置“陷阱”:签定《认购书》前开发商不让购房者看《商品房销售合同》,待购房者交定金后才能看,开发商将已拟定好有关条款(通常对开发商有利)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交购房者签署,若购房者不同意,则开发商不退定金。

    2、 房地产交易过程收费标准不一,重复收费、乱收费现象严重。如抵押贷款保险费,这项费用的收取存在明显的问题,通常为总房价×保险费率×折扣(也有少数采用贷款额×1.2×保险费的方法)。而在整个房价款中至少有30%的款项是业主自己的首期付款,不是从银行的贷款。所以,这种收费的计算基础不合理。还应当指出,在房地产估价中对保险类估价,由于土地的不可灭失性,只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而且,保险公司在出险赔付时只会按房屋重置成本的百分比计算金额。所以,以总房价设保只能使消费者增加支出,保险公司多收保费,并不能减轻银行的贷款损失,应当改革(上海市今年开始改革)。某楼盘售楼印花税收两项,既收契税印花税(楼价的0.03%),又收产权印花税(楼价的0.05%)。而按有关规定只需缴交易印花税(楼价的0.03%)一项。

    3、 绝大多数楼盘的购房付款方式中都未写明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个月内应办好登记鉴证手续,很多销售人员在被询问时有意回避这个问题。这一步手续未办理对消费者置业有很大风险。有些开发商往往就钻这个空子,将业主的房子私自抵押给银行。广州日报2002年9月8日转新华社消息,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利用未办理预售合同鉴证的机会将广州大道南“××苑”60户业主(已全部交完房款)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造成法院欲拍卖此处房产的情况;中央电视台“中国房产报道”2002年8月份也报道了广州市三元里某小区开发商将业主房产抵押,粤港信息报2002年9月4日报道广州恒骏花园也出现类似情况。

    这些情况增加了购房者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影响了市民置业的愿望。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所以,如何理顺房地产市场交易费用。减轻居民的置业负担,杜绝或减少房地产买卖纠纷,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投资置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局面,是当前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的问题。为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针对房地产交易费用收取混乱的现象,应当尽快编制出本地区商品房交易程序表和缴费明细表,也称“购房明白书”(就象政府给农民反对乱摊派的“减轻农民负担明白书”那样)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让买卖房屋的居民人手一份,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明白书”的企业严格查处。同时,也要公开不良开发商、中介商的欺骗伎俩,使老百姓明明白白置业。

    2、 政府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强制性条例,要求开发商在收到10%房价款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商品房销售合同》送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后才能收取后续款额。杜绝开发商利用业主未办理合同登记的房产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的商业欺诈行为,减少业主和银行的金融风险。要明文规定对出现这种行为的开发商、中介商取消其开发资格和中介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政府有关部门(房产和税务)应尽快出台房地产交易费用细则,统一、规范房地产交易费用的种类、名称、费率和取费基础,对不合乎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费用一律视为非法,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并可无条件退房。

    4、 规范中介代理公司的操作行为。。目前,大多数开发商都是将中介代理商的服务费单划出来,由消费者在购楼时另行支付。由于这笔费用固定,且数额不大,则有的中介公司现在就在售楼时不给购房者看报价明细单,只是口头上给顾客讨价还价,据有些中介代理说,这是为了防止同行调查。这种不明码标价的作法,严重侵占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应当明令禁止,严厉查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参照香港政府的做法,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中介市场,树立品牌中介。

    5、 规范律师服务业务。应明确规定律师服务的范围、标准和所承担的责任,律师不能只为开发商、银行服务,却由消费者付费。当业主的房屋未办理鉴证,或被开发商恶意抵押,或开发商超时不办房产证时,为该项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负赔偿责任,让律师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6、 规范保险公司对抵押贷款中的保险业务,以贷款额为计费基础,合理收取保险费,降低购房者的购房负担。

    7、 对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时间较长(有的是恶意拖延)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办证时间范围,供购房者签购房合同时参考。同时,应明确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预留5%—10%的房款待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产证》时再付清。

    8、 针对不良开发商在购房《认购书》上设计陷阱,敲诈消费者的情况,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购房程序上明令取消购房《认购书》,或公布《认购书》的正式文本和适用范围,并要求开发商不得使用自己编制的购房《认购书》。

    9、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收费和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新的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出售的楼盘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交缴(应以建造成本为计费基础),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不要在这方面留政策活口,以免相关利益集团钻政策的空子,造成房地产纠纷。

    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集体提案
    提案人:省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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