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导航
广东省委统战部 广东海外联谊会
 
 
 
  首 页 同舟共进 知识才俊 民企纵横 民族之窗 宗教采撷 海联之声 院校统战 法宝揽胜
民主党派 多党合作 党派建设 人物风采 专题调研 建言立论 监督平台 在线服务
 
   
社会热点
经济发展
科教兴粤
民主法制
祖国统一
综合言论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对策建议
2003-6-21 14:48:09 -

    一、 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包括金融改革,一直是重城市,轻农村,农民难以得到正常甚至最低限度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便利。同时,没有从整体上积极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构建,或者说只是采取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而不是从通盘或全局性的观点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而现实的严峻迫使我们必须作出反应。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我省农村金融虽然发生了重大变革,部分地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从整体来看,农村金融仍然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及其体系还存在一系列制度性、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信贷结构调整滞后于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发展。

    2、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步调不一致。

    3、农产品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不对称。

    4、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与金融服务体系不匹配。

    5、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支持与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脱节。

    6、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7、农村保险市场长期缺位,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

    (二)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的调整不到位。

    1、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单一,“三性”恢复缓慢,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1)产权关系依然不清。(2)群众基础较为薄弱。(3)民主管理形同虚设。(4)为社员服务范围有限。(5)规模小、经营分散,难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三)民间金融组织十分活跃,但缺乏规范,风险重重。

    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3、民间金融组织基本上属于零敲碎打,在地下或半公开状态下活动,不能在农村市场经济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对策建议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综合协调和通盘考虑,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从有利于农村资金服务于农村和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明显不平衡的实际和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使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并适时开拓、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客观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制度安排为主,推动农村金融组织朝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朝规范化、农村金融制度朝现代化方向发展。具体说来,就是对农村信用社不搞一刀切,作出多种制度安排;对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规范化改造,拓宽其资金来源,增加其功能;对农业银行要明确定位,使其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疏导农村民间金融活动;逐步建立包括农村保险、证券、信托等在内的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一)建立多层次与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基本的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但目前“一刀切”的以基层农信社为一级法人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既不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不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竞争与发展。应考虑建立多层次与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资金吞吐量较大的地区,一般以县一级为基础考虑组建农村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地方商业银行应以一家或多家资金实力强、经营良好的农信社为基础组建,还要因社而异,不要一刀切的并入,允许不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仍然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农行因市场定位调整而部分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对融资规模、渠道、方式上的更高要求。其次,将部分地区的县级信用联社变为一级法人。目前我国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信社规模普遍较小,管理薄弱,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也极为薄弱。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县联社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行业管理范围,对农信社行使着撤并、任免法人代表、调度资金和审批财务开支等权力,已成为“准法人”,将这些地区的县联社变为一级法人已水到渠成。第三,对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必须尊重其法人地位,尊重其经营自主权,帮助其尽快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二)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发挥两项基本职能:一是保证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和储备资金,促进农产品价值的顺利实现;二是为有偿还能力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国土整治项目和以小城镇建设为中心的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由于资金来源的制约,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将业务重心放在前者,而无力顾及后者,但从长远看应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以后者为主。拓展融资渠道,是农业发展银行增加农村开发建设资金投放的前提。为此,可以考虑:规定农村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一部分资金存放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富余资金以优惠利率存放农业发展银行;在财政贴息的条件下,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公开发行中长期债券等。

    (三)合理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

    (四)采取综合措施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一是增加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支持力度。二是建立基层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将邮政储蓄筹集的资金借给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三是应势利导,在条件成熟时,让邮储机构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机构,使其不但吸收存款,同时也对农民发放贷款,使之成为信用社的竞争对手,打破农村信用社目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

     (五)加强民营金融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六)逐步建立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体系。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对金融服务提出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种需求,除了建立与完善主要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银行、农信社外,还应逐步建立起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包括:(1)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弱质农业提供保险,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和结构调整;(2)农村证券经纪公司,主要为农村集体和个私经济组织进行直接融资提供服务;(3)农村租赁公司,主要从事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4)农村借款担保公司,为个私企业、家庭承包户借款提供信誉和资金担保服务;(5)农村金融组织存款保险公司,以增强农村金融组织信誉,降低金融风险;此外还应包括农村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企业财务与家庭理财公司等等。

    (七)调整相关经济金融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和弱质企业,得到中央重点政策扶植;相应地,农村金融也应该作为金融产业中的首要部门,得到相关政策支持,至少,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应该给予等同于商业银行的政策。比如,税收、资金、利率应向农村实行一定程度的倾斜,特别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特别优惠安排,并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力度。同时,要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把农村资金转移到其他地区或产业。在这一点上,我们建议在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国家干预、降低竞争程度。这似乎不利于市场培育,但是,即便从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的情况看,农业和农产品市场也是严格受国家保护的。因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绝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产出,还具备国民经济稳定乃至国家稳定的社会产出,相应的国家投入和政策支持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八)强化央行监管,规范与农村金融相关部门的经营、管理行为,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强化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要进一步督促农信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农信社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内控机制的监督检查,严格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业务人员的管理,完善风险预警预报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手段,特别是对高风险社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扭亏包点制度,努力盘活存量,逐步化解风险。二是规范司法部门的工作行为,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金融案件。公检法部门在处理农村金融部门与企业的案件纠纷时,要坚持依法办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偏袒任何一方。三是改革政府部门对农村金融行业的领导、管理方式。将各乡镇信用社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农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性质,尊重农村金融各部门业务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其正常的业务经营;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农村金融部门的业务发展,帮助组织资金,督促做好维护金融债权和收贷收息工作,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协调各种关系。同时,要注意推广我省茂名市在人民银行和镇、村两级党政部门和村委会的支持下,积极开展信用镇、信用村的经验,创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达到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双嬴的局面。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需要注竟的几个问题

   (一)农村金融体制首先要满足广大农民对存、贷、汇金融服务的基本需求。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是自下而上的农村经济主体自主、自愿行为,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应象过去那样搞“一刀切”,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政府应按金融服务内容而不是金融组织类型对农村金融实行政策倾斜。
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书面发言
发言人:省民建

推荐给朋友






    相关资讯:

    无相关信息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中共广东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粤ICP备05021272
Copyright 2004 United Front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C.P
(由 南方网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