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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部门开放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建议
2003-6-23 13:56:31 -

    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是指企业为确认经营资格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的关于投资主体、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批准文件、组织章程、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是企业的基本信息,是社会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资信情况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加入WTO后,外资对在大陆的投资项目,一般都需要查阅合作或所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以了解或核实该企业的历史和资产状况,是为了了解或确认对方的资信状况,达成合作的目的。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机读档案电脑查询,但查询的范围仅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第二种方式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查询人的申请,在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查询的目的是否符合其规定后,将企业的登记档案材料提供给查询人复制。

    上述两种方式均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的方式范围太小,诸如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等这些简单情况也须到工商局去排队查询、交纳高额费用,显然是人为的资源浪费。第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的条件过于苛刻。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各组织、个人只能查询机读档案,查看书式档案资料必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持有关公函进行;律师只有在代理诉讼活动中才能进行书式档案查询,并须持有律师证件、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证明;其他组织和公民不被允许查询书式档案。该规定已严重脱离实际,限制了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司、法人经营资格、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地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是公司、企业法人的义务,既是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资料,除涉及秘密的外,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薄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并应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的开展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广东是全国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但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技术水平还处在一个逐步发展的阶段,故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是必要的。据了解,上海市在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方面已走在了全国其他城市的前面。早在1998年,上海市就对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关改革。只要进入工商局的网站,输入想要了解的企业名称,就可以查询到企业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而且注册查名、年检等可以通过网上解决,极大的方便了企业。如需查询企业书式档案资料,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明等就可以了,程序非常简单。在广东省内,深圳市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开放程度也比广州要高些。开放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好处有:

    1、一方面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减少行政机关的不必要的手工劳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便于企业之间的互相了解,促进市场经济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2、有利于提高本地企业的诚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真实、齐全、及时是企业取信于社会的基本前提。事实上,大部分企业对于自身的公开信息都是非常重视的,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企业登记资料的公开是最权威、最真实、最有效力的途径,对企业自身而言,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的社会公开来达到宣传自己和提高自身资信的目的。

    3、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品质的监督

    通过开放和社会监督,预防和减少少数不良企业以虚假的资料取得工商注册败坏企业诚信的不法行为。大多数不法行为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为缺少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法律规定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将企业的资料公开化,使企业置身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将更有助于企业登记的监督和管理。

    4、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通过企业自身诚信的建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企业的假、冒、伪、劣、欺、诈、赖等不法行为将可能大幅度减少,有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设和经济生活中公序良俗的确立。

    建议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原有的社会管理职能基础上增强政府部门的社会服务职能,在管理意识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以开放式的查询方式取代落后的、半封闭式的查询方式,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公开的范围及方式应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机读档案资料网络化:企业的基本注册资料如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本、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基本情况能够网络信息化,公众只须通过网络进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网站就可以查询到相关企业的上述基本情况,而无须去工商局排队并交纳高额费用;第二层次,对于企业登记的书式档案资料如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对外投资项目、章程、资产状况、变更资料等,应最大程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简化手续,不限制查询人的范围,只要有正当的查询理由、有中国合法居民身份证明都可以查询。

 

    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集体提案

    提案人:省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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