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根据国际法关于政权更迭不影响主权继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理应享有原中华民国所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主权。但是,由于韩战的爆发和美国势力介入台湾,造成台湾海峡迄今的分裂局面。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两岸当局及海内外关注台湾局势的人士,就两岸统一的模式问题,相继提出了一系列见解,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性质及其内涵进一步加以探讨,以寻求为两岸双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模式。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
自台海两岸分裂以来,两岸当局及海内外有关人士先后提出了十种解决台海两岸统一的模式,兹对其逐一加以评介如次:
1、 越南模式:即武力统一的模式。五、六十年代,两岸当局均以武力统一作为实现两岸统一的基本模式。但随着九十年代初,台湾所谓动员戡乱时期宣告结束,此一模式在台湾基本上已被摒弃。大陆政府尽管迄今仍未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但只要台当局不宣布台独,不无限期地拖延统一谈判进程,不使外国势力武力干涉台湾,则大陆亦不会对台动用武力,尤其是北京申奥成功和中国即将加入WTO,中国更需要营造一稳定、和平的周边环境和地区秩序,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大陆亦不会考虑越南模式即武力统一台湾的模式。
2、 中华国协模式:亦称中华国联,是1982年“立委”张旭成提出,其主张在一个国联内部,两个政权实体能够并存、分离,在经济和外交上亦可以建立关系。此模式的实质,是在所谓“中华国联”的名义下,承认两岸彼此分别为主权独立之国家,且加入或退出国协,均依自由原则,没有法律约束。目前,在国际政治现实中,此一模式有两种类型:一是英联邦模式;二是前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模式。但不论是哪一种模式,国协内部均为主权自主对外之独立国家,显然不符合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故大陆方面不会接受此一模式。
3、 德国模式:此为五十年代,台湾《自由中国》创刊人雷震最初提出的模式,其主张援引德国等分裂国家的模式处理中国问题。 在七十年代。中美关系正常化谈判进程中,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部主任克莱恩于1976年在国会作证时,明确提出以“德国模式”解决两岸问题。1990年,陈水扁在担任所谓“立法院”增额“立委”时,亦提出仿1972年东、西德签定两德《基础条约》,签定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条约》,试图以“德国模式”来定位两岸关系,即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两岸为相互承认的政治实体,同时,避免予对方以国际法上的承认。在台湾前途问题上,主张主权搁置,将统一与独立均视为未来之长远目标,这就是陈水扁上台后,提出所谓“未来一个中国”概念的蓝本。但此一模式,事实上承认国家的同一性,并预设“一个中国”的前提,故遭到民进党内台独基本教义派的反对。同时,德国模式又主张两岸各自拥有主权,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均有资格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实质上是主张现阶段“两个中国”论,这也是大陆方面一直加以反对的。众所周知,德国模式是冷战的产物,并由国际条约或协议加以规定,与台海分裂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事实上,德国最终统一,是在冷战后苏东剧变的情况下实现的,西德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政治实力合并东德,从而完成了两德统一。但大陆迄今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且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而台湾经济衰退,政局混乱,并无西德那样的经济、政治实力来合并大陆,故德国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
4、 多体制国家模式:此为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魏镛在1971年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权后提出的模式,由于德国模式的局限性,尤其是其中的双重承认或双重代表权的原则,不为大多数人所赞同,故魏镛在对所谓“德国模式”修正后,提出此一模式,其要点为(1)、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但两岸均为一个中国架构下两个国际法主体;(2)、两个国际法主体不必互相承认,双方仍可声称对他方之主权;(3)、和平统一中国,不得使用武力;(4)、一国虽已承认中共,但仍可以国家之态度对待台湾,亦可不承认台湾对大陆之主权。魏镛认为此一模式既可维持所谓“国府”之正统地位,同时,亦可在外交上与中共并为外国承认。此一模式,实际上仍无法避免“双重承认”所带来的国际政治上的困扰,本质上仍属于“两个中国”的范畴,故两岸均不予接受。
5、 邦联模式:此为1984年10月12日,台“立法院”立委费希平在对国民党行政院书面质询时,提出以“大中国邦联”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构想。其基本特征有三:(1)、各邦有其独立的内政和外交、国防,在各邦之上,没有最高权力机构;(2)、邦联盟约之制定与修正必须经各邦之同意;(3)、各盟邦有自由退出邦联之权力。今年上半年,台国民党主席连战再次明确提出以“邦联制”实现两岸统一的模式,并将其列为国民党十六全政纲草案。但所谓邦联制是指若干主权国家实行联合的一种形式,其本身并非国家主体,邦联各成员国均保持其内政和外交之独立,邦联一切事务由各成员国平等协商处理。所以,尽管连战提出邦联制只是迈向统一的一种过渡,但由于承认结合为邦联的政治实体,均为独立之国家,故此一点与所谓“两国论”并无本质区别,当然不可能为大陆接受。
6、 港澳模式:此为中英香港问题谈判时,中国大陆提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且保证五十年不变,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港澳的相继回归,此一模式已得到成功的实践,并逐步得到完善。但港澳原是英国和葡萄牙管辖下的殖民地方政府,回归后,其政府的性质虽转为中国中央政府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地位不变,且外交权和军队均由中央政府掌控,中央政府在港澳驻军,并以特派员公署的名义派遣行政人员驻港澳,代表中央行使其外交权。
7、 欧盟模式:此为台湾朝野最为重视的统一模式。此一模式肇始于1990年9月台湾民进党前秘书长张俊宏所主张的“两岸关系七阶段发展论”, 其主张两岸关系的发展,可援引欧盟模式,即由经济整合逐步过渡为政治统一,建构两岸互动往来的稳定架构,并巧妙的解决两岸主权归属,逐步使两岸关系正常化,形成一种既可使两岸统一,又可各自独立的关系模式,为此,第一阶段,设立中介机构;第二阶段,形成中介地位;第三阶段,成立“南海经济共同体”;第四阶段,建立“亚洲共同市场”;第五阶段,组成“中华国协”;第六阶段,组成“中华邦联”;第七阶段,组成“中华联邦”。此一七阶段论的统一模式,虽然标榜具有“超越并兼容统独”的作用,但其本质仍旨在保障台湾主体的对外扩张,以维持实质台独。今年元旦,陈水扁在新年献词中提出所谓“统合论”,指两岸首先从经贸与文化交流统合着手,逐步建立两岸间的互信,进而共同寻求两岸永久和平的政治统合的新架构。陈氏的“统合论”,实质上仍是张俊宏“两岸关系发展七阶段论”的翻版,故陈氏在解释“统合”一词的含义时,即明确表示是参照欧盟经济、政治的统合模式,不是失去主权的统一。但此一模式亦为国民党人所认同,马英九在今年二月访港前夕,接受《亚洲周刊》专访时,亦谓:“两岸统一的模式,不会像德国,反而比较像欧盟,因为欧盟是经由经济统合再政治统合最成功的例子。……在这样特殊的两岸关系中,要走出自己的模式,可以参考欧洲的统合。因为欧洲的统合不是出于强制,而是各国自愿”。 但是,众所周知,所谓欧盟模式,实为一国际组织,虽然各成员国出让若干主权给欧盟执委会,但成员间仍是“国”与“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主权地位和国际法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和变更,不存在各成员国之间国家关系的重新整合和统一的问题。因此,所谓欧盟模式,由于分割国家主权,而且,仍有可能陷入“两国论” 的泥潭,故亦不可能为大陆方面所接受。
8、 联邦模式:1988年9月,台“立法院”立委朱高正首度明确提出以联邦制模式实现两岸统一。所谓联邦制是指国家政治组织方式,其实质是将分散单位联合在一起,同时,又保持各单位政治完整性。联邦制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性政权,把已经因共同的国籍或法律结合在一起的民众联合为一个整体;另一种是为了一个重要而有限的目的,把分散的各民族联合起来,同时,允许各政治单位保留相当程度的自治。二十世纪以来,联邦制被广泛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手段,其特征是有明确规定各成员关系的盟约和章程,有完整的中央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有联邦宪法和法律,实行比一般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的程度更高的地方权力,各成员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并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由于联邦制的前提是大陆必须改变现行的政治体制,在大陆内部实行联邦制,然后台湾以一个邦的形式加入,与大陆共组联邦政府。此一模式,显然不符合大陆所主张的一国两制的原则,而且台湾的人口仅2300万,地理环境不及大陆的1%,因此,亦不可能与大陆共组所谓地位平等的联邦。
9、 单一国家模式:此为两岸统一后,大陆与台湾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的模式,此一模式,目前来看两岸均不会认可。 10、 四重联盟模式:此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周阳山教授提出, 其主要内容为未来中国的政治统合,不但要考虑到台湾人们的意愿与福祉,而且也必须顾及全中国的历史经验、整体发展与区域平衡,因此,周教授提出所谓“四重联盟论”模式,即第一重单一制,包括大陆东半壁的各省市,以汉人为主的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各地区,应实施单一制;第二重区域自治,包括西南、西北各地区的“民族自治区”;第三重一国两制,即港澳模式,其中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但外交、国防则归中央;第四重联盟制,即指未来大陆与台湾的统合关系,其基本条件则维持台湾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国防等机制不变,同时保有一定的国际关系与外交空间。此一模式,由于不放弃台湾的所谓国际关系,虽然迄今大陆方面并无明确回应,但接受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虽然两岸当局及海内外学人想出了一系列和平解决两岸问题的模式,对于探讨二十一世纪两岸的和平统一,无疑提供了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但是,或由于违背一个中国即国家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如国协模式、德国模式、多体制国家模式、联邦制、欧盟模式等,均不可能为大陆方面认可和接受;或由于台当局和部分民众对“一国两制”原则的误解和偏见,大陆提出的港澳模式,亦不会为台当局所接受。此外,武力统一的越南模式和单一国家的模式,在两岸维持现状的前提下,亦均不会为两岸所实行,因此,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如何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即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其性质、内涵等如何界定,仍为海内外学术界留下了若干值得探讨的空间,诚如香港学者王家英所言:“北京对台湾模式的一国两制的政策构思,仍有颇大的模糊性和可塑性”。 因此,笔者拟以中共领导人关于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的论述为基础,对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性质、内涵等提出一些新的构想,俾有助于为两岸当局及民众思考。
二
早在六十年代初,中共中央即提出以保留台湾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方针和平解决大陆与台湾的统一问题。当时毛泽东亲自主持研究确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台湾问题的对台工作总方针,毛泽东根据国际形势和海峡两岸的实际情况,主张台湾只要和大陆统一,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均由蒋介石掌握,所有军政及建设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拨付,双方互约不派人员去做破坏对方之事。此为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之构想奠定了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对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阐述和三次重大调整,第一次调整为1981年9月“叶九条”的发表,首度对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内涵做了明确界定,即提出实现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现国家统一,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当局和各界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人,但大陆与台湾的关系,在法理上属于中央对地方的关系。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在“叶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台湾模式的内涵作了阐述,并指出和平统一并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台湾除可以保留军队外,大陆不派人驻台,即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因此,对台湾模式可不同于港澳,即不派军队和行政人员驻台,邓对“叶九条”作了更明确的承诺。但不论是“叶九条”,还是邓谈话,均明确地将大陆与台湾的关系,定位于中央对地方的关系,对此台当局均以“三不”政策加以回应;中共中央对台政策的第二次调整是1995年1月“江八点”的发表,“江八点”对两岸谈判是否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谈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而是主张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两岸政治谈判的名义、地点、方式等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并再次重申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的方针,从而为两岸谈判的地位预留了模糊空间,因而受到海内外舆论的高度赞赏;中共中央对统一后台湾模式作出的第三次重大调整是今年七月,钱其琛在接见台湾新党大陆委员会访问团时,就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内涵再次作了明确地阐述,钱其琛指出,统一后(1)台湾继续使用台币;(2)继续保留军队;(3)单独关税区;(4)继续保持政府架构;(5)不拿台湾一分钱,不会调动台湾资金;(6)台湾人民、企业家保有原有财产;(7)人事自主,不派任何官员到台湾。应当说“钱七点”的发表,是迄今为止大陆对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内涵作出的最明确和具体的承诺,尤其是在“江八点”的基础上,刻意回避了大陆是中央政府的立场,并明确将台湾定位于单独关税区,并保持台湾的政治架构,即意味着台湾统一后,其“五权共和”的宪政体制保持不变,这显然已超越了视台湾为大陆辖下的单纯地方政府的范畴,因而受到台湾民众的善意回应,据新党立委冯沪祥所作的民调显示,台民众接受一国两制的指数已达到47%,应该说与“钱七点”的发表,具有重要的关系。然而,两岸统一的症结所在,诚如香港学者王家英所言并非是“两制”,而是“一国”的性质。 从台湾“陆委会”民调亦显示,只要“一国两制”将台湾视作地方政府,接受大陆统治,所谓“中华民国”不复存在,接受此一国两制的民众,仅维持在13%左右,而新党立委冯沪祥民调指出,所谓“一国两制”的“一国”,并非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非“中华民国”,而是一个新国号“中国”的话,接受一国两制的台湾民众指数高达47%,这反映了台湾民众对“一国”理念认知上的落差。
概言之,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症结所在,不在于“两制”下台湾享有多少权力,而在于两岸对“一国”的所谓国家定位问题如何认同,解决好两岸对“一国”概念上的认知落差,是迄今为止台湾模式成败的关键。由于两岸当局长期对“一个中国”的国号问题并无认同,而是以九二年海协会与海基会所达成的“一中各表”的形式,化解两岸对“一中”解读的落差,但“一中各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岸的国家认同问题,因此,所谓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性质、内涵,仍值得进一步加以探究,笔者试以“钱七点”谈话为基础,对一国两制下台湾模式的性质、内涵提出一新构想,其主要内容有: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法理上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不论大陆,还是台湾,均为中国之一部分,但两岸实行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国号可考虑第一届政协会议时,部分民主党派人士提出的方案即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的方式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区别:(1)台湾保留军队,大陆不派军事人员驻台;(2)台湾“五院体制”继续保留,行政级别不降格,不会像港澳那样变成“行政司”或“立法会”等,大陆亦不派行政人员驻台;(3)与大陆中央政府对港澳地方政府的模式不同,台湾虽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并非大陆的地方政府,而是以中国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名义与大陆共同组成“一个中国”的统一体,不论大陆,还是台湾,均不得随意退出该统一体。
(三)、台湾可派人分享中央政府的权力,但其分享的权力仅限于代表中央掌管台湾事务的权力,并可作为台湾最高行政长官长驻北京。
(四)、统一后,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可以中国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名义,行使涉及台湾政治、经济和文化往来等方面的外交权,但其外交权的行使必须经中央政府外交部特别授权,并以法律规范,其外交权的行使,不得违背中国外交的根本利益。这样可保证在大陆不在台湾设立外交特派员公署的情况下,台湾人民仍享有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交往的权力。
(五)、台湾立法、司法独立,并享有终审权。两岸法律适用问题,应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加以解决,即不论是大陆人,还是台湾人,台湾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适用台湾法律;大陆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适用大陆法律,这样可避免两岸法律上的冲突和管辖权争议。
上述有关构想,有人或许认为类似于联邦制,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上述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与联邦制既有联系,但亦有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
1、 联邦制是由各地位平等的地方政权按一定比例联合组成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行使统一外交权和国防权力,中国民国初年,曾实行所谓“联省自治”,即属此类。但此一模式,忽视了中国的客观国情,台湾的地理条件、人口、经济、政治实力均难以实现与大陆事实上的平等,故谋求以所谓对等的方式,与大陆组建联邦政府,既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故笔者主张的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并非由大陆和台湾按对等原则组成联邦中央政府,而是仍由大陆行使中央政府的主体权力,台湾选举自己的官员参予中央权力的行使,此与联邦制在政权组织和运作上具有根本区别。
2、 联邦制下的地方政府,无独立行使军事和外交权力,但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规定台湾可保留军队,并可独立行使军事防务的权力。此外,台湾还可以允许以中国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发护照,并行使涉及台湾政治、经济和文化往来方面的外交权。因此,就两岸统一模式比较,笔者主张的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比联邦制模式更为宽松,亦更容易为台湾人民所接受。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的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既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根本原则,即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两岸分别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真正体现邓小平所说的两岸统一,既非大陆吃掉台湾,亦非台湾吃掉大陆,两岸和平统一,共存共荣。此一模式,既不同于港澳,又不同于邦联或联邦;既体现了大陆所提出的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领土和主权不可分割的政治原则,又充分满足了台湾民众希望两岸和平稳定,共存共荣的政治愿望,同时,台湾以中国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名义行使部分涉台的外交权,也照顾了台当局拓展国际生存空间的愿望,因此,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不仅可以避免其它若干模式的盲点和疑虑,而且亦兼顾了两岸的历史和现实,是二十一世纪两岸和平统一的较为可行的一种模式。 (农工党 魏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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