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实施了三个普法五年计划,去年开始便进入“四五”普法计划。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对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广大公民已经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例子可谓数不胜数。例如因飞机误点而提起一元钱的赔偿诉讼,为的是争一口法律气;因电信局单方面变更原来的上网费协议而将其推上被告席;因公安局不兑现追捕凶杀犯罪嫌疑人的口头悬赏而与公安局在法庭上较劲等等。
上述这类“争气官司”、“民告官”官司在几年前还是公众难以理解或不可想象的,如今已是屡见不鲜。但是,在我们为公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高兴的同时,是否想到:公众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是否就等于其合法权益一定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事实上,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公众的法律意识再强,律师的业务能力再高,如果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不能达到一定的要求,那么法律对公众的保护将可能被削弱、忽略甚至颠倒!因此,在大力给公众普法的同时,建议也应该重点给下列人员普法。
一、 给各级领导干部普法
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都可能会对公众乃至社会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我国的国情,领导干部里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员并不多,而同时行政对司法、立法的影响却很普遍。因此,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如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如何。
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独霸一方、官黑勾结……这些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现象正在削弱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任。而造成这些现象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这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薄弱,漠视法律的约束,将手中的权力在法律之外“超水平发挥”甚至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这种做法,在影响干部队伍形象的同时还破坏了法律的威严。所以,在“四五”普法计划期间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重点普法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可以使他们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为下属和公众树立学法的榜样,还可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行政权力对司法的过度干预(有些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受到有关政府领导的干涉和施加的压力,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 给公检法部门普法
公检法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司法部门,肩负着国家与人民赋予的责任和信任,本应力求正确执法、公正司法。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公检法部门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刑讯逼供便是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的一个恶瘤。虽然这种行为早被明令禁止,但仍在各地屡屡发生,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有的甚至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此外,专权弄法、草率办案、栽赃陷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等也是一些公检法部门常见的违法犯罪表现。最近,有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领导反映:老百姓现在认为某些法院的个别法官比网络上的黑客还要“黑”。这些行为所产生的重要而又容易被忽视的后果是: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渐建立起的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正因此而渐渐地减弱。
公检法部门之所以出现以上现象,主要是因为相当一部分的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较低。在现在的执法司法队伍中──特别是 在基层执法司法机关,法律院校毕业的人才或其他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所占的比例还很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有些执法司法部门对法律人才的引进不重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一些“南郭先生”混进了执法司法队伍。这些人有的是从其他单位调入的,有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进入的,有个别甚至原来就是社会上的痞子流氓,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对法律知之甚少或者根本就不懂法!
如果说知法犯法是可耻的,那么不知法而执法司法则是可怕的。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把庄严而神圣的法律交给这些法盲、半法盲,就像把利刃交给无知的小孩一样危险,而不清除执法司法系统中的这一片阴霾,法治就无从谈起。故此,大力加强对执法司法队伍的普法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
三、 给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普法
就如上面所述一样,重点给他们普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中不少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在法律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应该纳入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之中,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各类行政权力却往往被这些人员随意行使。如个别市容监察人员没收占道经营小贩的商品、设备而不出具有关单据;又如卫生检查人员在小饭店白吃白喝,店主要求其付款时则以该店卫生不合格等借口相威胁或报复等。类似的行为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这类人员也应该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给公众普法,主要目的是让他们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给上述三类人员普法,则是让他们不但要了解法律,更要恪守法律;不但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唯其如此,才能使普法工作获得全面、健康的效果,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更快地实现。
政协八届五次会议集体提案 提案人:省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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