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对象民营经济是针对国营经济而言的,它不属于所有制范畴,而是属于经济运行的范畴。在内容上包括民有民营的私人、个体经济,国有民营经济和以民营为主体的其他形式经济,它不包括外资经济。
本研究中的“走出去”是指资本(包括实物资本)、技术、产品的各种形式输出,生产要素的国际间配置和产品市场国际化的过程。
本报告的宗旨主要在于,根据国内外的经济现实与趋势、深圳民营经济的运行特征,提出政府如何创造优良环境,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必要条件等的政策建议。因此,本报告的实质任务是针对政府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能否“走出去”的问题提出建议,而不在于民营企业是否“走出去”(这必须由市场决定,属于企业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
经济国际化作为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趋势,快速融入世界经济循环的中国正以较其他国家快得多的步伐走入国际,经济的国际化将是中国经济的重要趋势。20年来一直走在中国经济建设前沿的深圳,已经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实现经济国际化的规划目标,这表明,推进经济的国际化战略是深圳下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济国际化以要素的国际间配置和产品的国际间销售为内容,它是一个包括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在内的要素和产品国际间的“双向”流动过程。1980年以来,以资本为核心的“请起来”过程推动了深圳经济的长足进步,今后,深圳经济将从与外资合作到向外资学习,从向外资学习走向与外资竞争,在“请进来”与“走出去”过程中寻求发展空间。这表明深圳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须依赖于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而国际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又决定于一个十分关键因素——经济形态能否转变,即由过去外资支撑的外向型经济向以民营企业为重要力量的经济国际化转换。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现状
从总体上看,深圳民营企业“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走出去”的企业少,“走出去”的规模不大,“走出去”以商品贸易为主,“走出去”的方式单调,“走出去”的市场主要集中在香港及欧美,未能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结构。总之,深圳民营经济“走出去”与深圳的高度外向型经济不适应,不利于“十五”期间深圳经济国际化目标的实现。
从政策层面上看,目前出台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对零星分散、小规模的民企“走出去”无重大歧视性政策障碍,但现行政策与环境不能支撑民企“走出去”的进一步发展。
1、民营企业“走出去”尚处于数量少、规模小的起步阶段
(1)“走出去”以商品输出为主要内容
商品输出和实物资本输出是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两种主要方式。民营企业“走出去”往往是贸易先行,然后在建立起商品贸易网络和贸易经验的基础上展开实物资本输出。
目前,深圳市民营企业“走出去”仍处在商品输出阶段,且产品出口值远低于国有企业的产品出口值。2001年前5个月,国有企业出口值55.6181亿美元,占深圳市出口总值的39.41%。“其它企业”(非国有企业)出口值是2.5546亿美元,占1.81%。民营企业尚未成为“走出去”的重要力量。这与民营企业将成为“走出去”的主要力量的趋势以及深圳“国际化城市”的目标极不相称。
(2)“走出去”的目标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从深圳市商品出口的目标市场来看,香港、美国、日本分别占据前三位。1999年,深圳对香港全年累计出口85.2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9.1%,超过对美国出口(81.85亿美元),香港成为深圳第一大出口市场。深圳对日本出口受日本经济影响而产生较大下滑,下降了12.4%。
不过,民营企业的现实能力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其“走出去”的目标市场不能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众多发展中国家才是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市场主体。
2、现行政策不能推进民企“走出去”的快速发展
虽然民营企业在现行的一些出口政策上没有受到歧视,例如在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上,没有所有制之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细则》中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可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都可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业务。另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出口退税时也没有先后之分。
但是,缺乏从整体上推动企业扩展国际市场的战略。“走出去”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短期目标,而是深圳顺应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战略选择、是深圳在总结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经验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决策。为此在制定推动“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时,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角度来考虑。目前,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已制订了“走出去”的规划性战略,北京也颁布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以立法的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前深圳则缺乏从整体上推动企业扩展国际市场的战略,现行政策执行力度不够、结果还不到位,尚未对民企大规模“走出去”形成促进效应。
三、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主要问题
1、出口退税滞缓
深圳是一个经济外向型城市,外贸出口在深圳的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促进出口,促进外贸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措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着深圳经济的发展。深圳市政府一直重视出口退税,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出口退税的措施和政策,但目前出口退税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出口退税额的差距
深圳市今年l—7月份的出口退税为30.76亿元,同比增长116.45%。而上海今年上半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06.34亿元,比去年同期的85.27亿元增长24.7%。两个城市退税的差距表明,深圳的出口退税额与其外贸出口额(自1993年以来,深圳外贸出口总额连续八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榜首)不相称。
(2)出口退税滞缓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通常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有些企业甚至需要半年或者一年。出口退税滞缓已成为企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针对这个问题,深圳市政府7月下旬出台了退税额度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但该办法仍待完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滞缓这个问题,它只是暂时缓解了企业的短期资金压力,而且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大,表现在:一是由于企业出口退税的时间不确定,加上企业不能提供任何担保,万一企业倒闭,则利息难以收回;二是由于企业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确认,银行难以监控企业骗税情况的发生。另外,受广东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大案影响,凡是潮汕地区的企业不予退税,加上国家派专门工作组进行检查的时间较长等因素,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2、“走出去”缺乏信息沟通渠道
民营企业在国外经营的最大困难在于难以快速、准确获取当地的信息资源,关键在于两方面的信息:一是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环境的信息。二是当地合作企业、代理商、银行及中介机构的资信状况。这些资源和市场信息通常是可以共享的。但在海外经营的国内企业之间(尤其是同行业企业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无法实现资源和市场信息的共享。此外,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和资源有限,仅凭自身的实力来收集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相应的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的帮助——建立沟通和交流渠道、提供所在国政治、市场需求信息及金融、税收、法律等政策信息,以及协调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
3、民企“走出去”的市场服务体系不力
民营企业具有规模小、体制传统、人才不足、经营视野窄等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民企的国际经营能力弱,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缺乏,在国际舞台上没有竞争优势,这说明,在国内市场上都不具强有力竞争力的民企,其“走出去”需要大力扶持,但一直以来,无论是早期对民企的政治歧视,还是后来对外资的高度重视,都使得民营企业“走出去”未能受到足够重视,民营企业“走出去”没有得到资金、人才政策倾斜,民企没有从政府得到强有力的国际投资市场、商品市场拓展支持,使其“走出去”步伐缓慢。
四、民企“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民营经济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以传统行业为主体,规范化、科技化、国际化为其发展方向。政府制定政策的着眼点是:“扶持、提高、发展”。政府的角色定位于: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培育环境,着眼于投资促进和引导、投资保护和保障,并引导企业自主探索合适的海外投资模式和发展道路,不在于直接参与“走出去”的具体过程。
我们所提出的对策建议,立足于这样的基本思路:一部分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资源,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企业层面来看,是否“走出去”发展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走出去”,属于企业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制定政策和采取的措施,既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符合加入WTO的要求,有突破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1)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应明确“走出去”是我们应对WTO、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的最积极的措施,是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
(2)制定“放开”与“支持”两个层面的政策,适应不同层次的“走出去”主体。“放开”政策适用于一般的国有、民营和股份制企业,“支持”政策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集团。
(3)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盲目“走出去”发展,在创造大环境的条件下,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制定“走出去”的目标和战略,有步骤地向外扩张。
基于深圳市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提出了深圳市支持民企“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规划并实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强市战略
通过实施“2+3”战略,即出台并实施一套民企“走出去”的扶持政策,营造一个民企“走出去”的优良大环境,实现吸引一批民企来深圳“走出去”、组建一批民企集团“走出去”、扶持一批民科企业“走出去”,把深圳建设成全国民营经济“走出去”的强市。
1、出台并实施一套民企“走出去”的配套扶持发展政策。
民营企业能“走出去”首先需要民企在国内强起来,通过推出配套扶持政策,创造一流的政策环境,通过政策优势创造民企发展的“洼地”,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民企特别是著名民企来深发展。配套扶持政策必须包括:民企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民企融资政策;民企引进与使用人才政策;民企产品市场拓展扶持计划;进一步加快民企产品出口退税的办法;民企“走出去”的外汇管理办法。通过配套扶持政策的实施,推动民企迅速发展,进而实现“走出去”。
2、营造一个民企“走出去”的优良环境。
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在于缺乏良好的管理和社会服务环境。为适应“走出去”的战略需要,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应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资金、体制和出入境管理等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并引导企业在境外建立销售网络、生产体系和融资渠道,进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跨国经营,带动和扩大全市出口,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
深圳在创造有利于民企“走出去”的环境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发展社会服务体系。政府的重要责任是组织社会力量,为民营企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创造专业化的服务体系。要总结设立“创业中心”、产业孵化器的经验,发展创业辅导、投资咨询、管理诊断等中介服务,发展培训中心、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信息服务等为民营中小企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术援助、人才开发、资金融通。
(2)强调平等待遇。具体措施可从这些方面着手:制定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电讯、银行、市政建设与管理、供水供电等行业向民营经济开放;尽快设立民营经济指导、管理与服务机构,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定期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及民企管理、技术人员;支持管理和技术人才向民企合理流动;引导政府机构精简人员流向民企,积极创业。
(3)清理歧视性法律法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订条例、立法规不等于大功告成,要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努力。据了解,北京市限制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共有71项,其中北京市有权限解决的只有10多项,大多数的管理权属在有关部委。深圳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和歧视性法律法规。因此,发展民营经济,还需举全社会之力,加快取消对民营经济的不合理限制,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清理外经贸工作中对民营企业可能存在的歧视政策,对国有、集体和私营外经贸企业实行同等的各项外经贸管理政策。民营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检验检疫等政策。允许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非公有企业在外贸流通领域的出资比例可达49%(职工持股会出资比例可达100%),取消对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限制。
(4)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首先须端正工作人员为民企服务的思想,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检查和监督。对民企在办理申报、退税及相关事宜时要有明确的处理时间、责任承担的制度规定。此外,还可采取如下措施:投诉和监督机制制度化;推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多种业务;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培养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吸引高素质人员。
(5)培育、规范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议由政府牵头设立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外经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努力提供信息、安全和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从而使企业把自己微观的海外投资活动与本市、本地区的“走出去”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同时,避免和减少国内企业在海外的盲目投资和无序竞争。社会中介机构中,一类是咨询机构,如市场咨询和投资咨询公司,它们具备比较强的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和一定的技术力量,可协助银行和企业切实作好项目的评估研究工作,避免决策失误和不良债务的产生。另一类是指有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但是,现在能真正担当起上述任务的咨询机构还比较少,因此应大力培养和发展此类机构。
(6)出入境和护照管理步向规范。建议政府对不同所有者企业出国经商人员发放统一护照;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也允许其持“因公普通护照”出境;实行出国经商人员“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办法。
3、组建一批企业集团“走出去”
组建企业集团“走出去”的目标在于真正打造出深圳自己的跨国公司,对此,我们建议两大内容:
(1)推动一批具有相当实力和一定品牌的深圳企业组建集团“走出去”。目前深圳有一批民营企业已具有一定的“走出去”实力。如国家重点高科技企业中兴通讯(国有控股民营企业),今年上半年实现合同销售额67.5亿元,交换机、智能网等产品进入包括北美等发达地区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因而政府重点扶持、推动一批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组建集团“走出去”,是把深圳建成全国“走出去”强市的重要举措。
(2)整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合力”走出去。从行业构成来看,深圳民企在普通机电产品、轻工塑料、服装鞋帽、玩具箱包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但这些行业的民企单个“走出去”面临的挑战和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充分整合深圳现有民营企业的优势,组建民企集团形成合力“走出去”是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走出去”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另一重要举措。组建民企集团“走出去”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①帮助民企按照市场规范进行企业重组;②成立新型的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企业集团;③按行业重点扶持数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组建民企集团;④减少企业间不规范竞争,鼓励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市场。
4、引进一批外地企业进入深圳,壮大深圳企业“走出去”的队伍
在整合深圳现有企业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一批外地企业进入深圳、迅速壮大深圳企业“走出去”的队伍,是把深圳建设成为“走出去”强市的有力支撑。制定与实施比国内民企发达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条件,创造更为优良的发展环境,将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地区及国内其他省区的民企引进来发展,再扶持它们“走出去”。
5、扶持一批民科企业“走出去”
高科技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深圳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目前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已达8000多家,2000年产值达315亿元,年销售额占全市高科技企业总产值的比例已上升到32%以上。下面针对民科企业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提出发展民营高科技、促进深圳经济持续增长的几条措施:
(1)设立民企科技园区;中小型民科企业缺少科研和生产基地,进一步开发和扩大规模存在困难。市总商会在政协提案中建议政府规范一块土地建立民营高科技工业园,把目前零散的、有一定发展前景的民科企业及民科项目安排到该园区立足发展,同时在该工业园建立民营科技孵化中心,作为培育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成长的基地,将优秀的民科项目和民科企业推向市场。政府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带的规划中划出一块作为民企科技园区,为部分有发展前景的民科企业解决土地资源困难,并允许一定数量的专业性外贸服务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入园,以形成深圳市一级的民科企业孵化基地。
(2)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针对民营高科技企业设立的创业基金。上海市政府组建了包括上海创业投资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联创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在内的风险投资体系。到2001年初,上海市筹集的创业投资资金超过50亿元,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及管理公司超过40家。深圳市也初步形成风险投资体系,存在问题主要为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较大、投资收益低且缺少退出机制,因而继续发展、健全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引入国外的类似基金至关重要。
(3)营造留住高级人才的社会环境。高级人才的缺乏是深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大障碍。留住高素质人才需要为高级人才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形成高素质人才在民科企业创业的归宿感。具体做法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企和民企人才;提高民企人才社会地位和社会福利;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支持资助企业的人才培养计划。
(4)继续推出其它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措施。最近深圳海关为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集中推出了“便捷通关6措施”,即企业提前报关、企业联网报关、货物快速转关、海关上门验放、货物加急通关、企业担保验放。不过享受这种待遇的企业有严格限制,如年出口金额1亿美元以上、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等,更多的民科企业则难以受惠。海关、税收及政府其它部门可继续推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措施,并将部分便捷措施适当推广到范围更宽的其它高新技术企业。
(二)实施名牌战略推动民企“走出去”
名牌是具有与一般商标不同信誉价值的驰名品牌,利用名牌可以极大提高新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成功率,名牌延伸还能促进“走出去”的产品名牌发展为企业名牌。
1、推进深圳名牌“走出去”战略,使深圳成为中国名牌“走出去”的摇篮
从八十年代起,深圳创造了飞亚达、康佳、小护士、喜之郎、中华牌自行车、锦绣中华、招商银行等一系列在国内市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消费品和服务品牌,而且已经成为国内地产、家电等行业名牌产品的摇篮。名牌产品是社会综合实力的表现。造就一个名牌并“走出去”可能花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基于此,深圳市名牌企业“走出去”应改变由企业自发孕育、形成名牌再“走出去”的模式,尽快推出一个扶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走出去”的中长期规划,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市总商会等部门为主要力量,在ISO9000认证、推介深圳名牌等方面扶持一批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走出去”,使深圳成为中国名牌“走出去”的摇篮。
2、快速推进深圳名牌企业的ISO9000认证
ISO9000国际标准自1987年以来己被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WTO将ISO9000证书作为国际贸易往来凭证,企业只有获得这种认证方可畅通无阻。因而快速推进ISO9000认证,是在加入WTO和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使深圳名牌企业“走出去”和进入国际名牌竞争的基石。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认为ISO9000认证起点过高、难以通过;二是缺乏政府部门在ISO9000认证上的支持和指导。事实上,ISO9000实际上是全球通用的质量体系的基础标准,即最低的质量体系标准。其次,深圳市的有关政府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应积极给予指导,加强认证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企业针对不同市场开发不同品牌,推动一批本地名牌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按国际通行标准“走出去”。
3、建设“走出去”的深圳名牌企业网
商会等组织则可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大力推介深圳名牌,树立深圳名牌的国际形象。国内部分省市如四川、云南等地已建立了地区性的名牌企业推介网站,深圳也可建设“走出去”的名牌企业的英文网站,与“中国品牌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链接,形成专门向海外推介深圳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的电子渠道。
(三)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实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
1、提高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
由于今年国家预算安排的退税指标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缺口,致使退税滞后成为影响扩大出口的全国性问题。此外,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效率不高,民企出口退税滞后,其实质后果是大大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和经营风险。有鉴于此,税务等部门应切实树立服务思想,提高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并深入开展外经贸民营企业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理出口退(免)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国税部门的改进:其一、要具有前瞻性。对各时期的退税工作及早统筹、规范管理,并争取为深圳取得更多退税额度。其二、退税办理过程全面提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尽快退税为原则,根本目标在于减轻企业负担。其三、限定退税办理时间,对退税滞后企业进行适当补偿并追究企业税务专员责任,进而建立起政府税务部门促进工作效率改善的奖惩机制。
2、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建设
出口退税滞后的另一原因在于单证传递与审核繁杂、征税退税信息传递速度滞后,因此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建设,税务、海关、外汇和外贸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简化退税审核与信息传递环节,可大大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3、修订退税质押贷款办法、开展其它退税金融业务
深圳市政府从7月下旬出台退税额度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一个多月来商业银行对部分外贸企业发放退税质押贷款约3.4亿元人民币,但民营企业出口退税滞后现象仍比较严重。新的实施办法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困难,仍没有根本解决退税滞后造成的企业利息负担加重、经营风险增大的问题。
4、继续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深圳市外经贸部门与税务部门可根据2001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和规定,尽快修订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建议采取以下一些具体措施: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进行一定的财政贴息;适当扩大出口退税优惠范围,对海外投资项目中计入实物投资额的设备、器材、原材料和海外工程项目承包中使用的施工设备出境,都可以给予出口退税优惠。
5、推出其它退税金融业务
除市商业银行外,各大银行也应加强业务创新,建议推出“联保协议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等其它金融业务,支持出口退税工作。
(四)强化商会经济功能
商会在招商引资和国际经贸活动中可发挥很大作用,实践也证明在一些国际经贸活动中以商会名义比以政府名义开展工作更为顺畅,也更容易被国外工商界所接受。强化商会经济功能是深圳市建设“走出去”强市战略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建议如下:
1、由商会牵头设立深圳市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中心。目前深圳市没有正式成立企业“走出去”的专门性指导、管理和服务机构。这一问题导致企业尤其是民营遇到困难和难处时缺乏有效的求助、解难途径;我们在调研中接触到的民营企业大都会强调对商会等部门组织的座谈和调研所产生的感触和感动,从另一角度看,说明民营企业缺少与政府性机构、部门经常性沟通的渠道。我们建议,由商会牵头,结合各行业协会以及“市对外经济服务中心”的力量,尽快设立深圳市企业“走出去”的指导、管理与服务机构——“走出去”发展服务中心。这一机构的职能可涵盖如下内容:
——对民企资金融通、技术援助、人才开发、信息建设等进行指导管理
——与政研室、其它研究机构及民营企业间建立密切联系、开展合作
——定期组织对民营企业家、民企科技、管理人员和民企的表彰、总结
——尽快建立健全深圳民企、民营经济数据资料库和信息交流网站
——引导、协调民企之间“走出去”的合作与竞争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考察、调研,掌握其它地区民营经济动态
——引导成立民企外贸服务公司,发挥社会中介力量对民企服务功能
——建立与民企经常性交流的机制
——为民企提供“走出去”发展所急需的信息服务和交流机会
——加强对深圳市民企现状的调查,找出民企发展存在问题与困难
2、设立企业“走出去”培训中心。深圳经济外向程度高,企业对了解WTO相关知识、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的需求极为迫切。商会及行业协会可在市内及宝安、龙岗等地设立企业“走出去”培训中心,定期举办培训班,请国税、海关、银行、检验检疫、经贸甚至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专家授课。内容可涉及WTO原则与运作机制、出口商品竞争、国际商务纠纷调节与仲裁以及国际融资等。
3、加强商会国际合作和信息收集。进一步加强商会、各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建设,通过加强行业协调、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商会及各行业协会还可在如下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与国外商会、行业协会的经常性沟通渠道;与驻外机构建立联系,获取驻在国政治、市场、政策等信息;加强与深圳市友好城市合作,建立商会团体的互访、交流渠道;组织外经贸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和境外会展;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竞争与合作,制定行业自律“游戏规则”;帮助会员了解国际经贸和技术标准,推动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牵头组织并帮助会员“走出去”考察;建立与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的密切联系。
4、商会及企业家联谊会等介入民营企业间信用担保及互助联保。地方性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主要以地方财政为主体,由商会、企业家联谊会等组织出面联合数家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愿出资,共同形成一笔资金,由银行协助专门机构管理资金,向会员企业提供辅助性的融资保证。此类机构深圳目前仅有2000年10月31日成立的“深圳民营企业信用互助会”一家,担保金额有限,民营企业受惠面窄。商会及企业家联谊会等组织可出面组织联合数家企业自愿参加的担保基金,并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商会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银行放宽对民营企业贷款的限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深圳市政府对纳入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国办发〔2000〕59号文的规定,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5、积极组织外经贸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展销会、洽谈会。要大力支持民营外经贸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及行业性的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对一些有市场、有优质品牌的民营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广交会”、“高交会”展位,促进其出口成交和科技创新。同时,积极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洽谈会、国际博览会,力求建立相对稳定的客户和出口渠道,获取与企业生产相关的国际市场信息,开拓国际市场。
(五)建立民企“走出去”专用信息网
目前政府、企业、商会组织几个层面间缺少信息交流与沟通的渠道和机会,建立全方位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可从以下途径开展:
1、建立一个“走出去”专用信息网。在政府主导下,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立一个为民企提供网络化信息交流渠道的独立机构——民营企业专用信息网,采取政府资助、自我补偿机制运作。其目的在于为民企“走出去”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政府与企业间进行沟通交流的另一主要渠道。建设信息服务网络,须与商会等组织密切联系,协同政府部门与驻外机构建立联系,获取驻在国政治、市场、政策等信息;搞好对外投资、外贸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的信息源和信息网建设,各方配合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的信息库,并推动民企电子商务应用,为民企提供信息交流和沟通的网络化交流渠道。
2、各方配合建设“走出去”信息库。建立海外投资项目库,定期发布国外市场需求信息及我国境外投资动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联系,收集和分析驻在国的有关经济发展、市场需求情况和金融、税收、法律等有关投资政策方面的信息,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可靠的信息,并减少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前期调研成本。
3、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络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是民企进行国内外网络交流、搜集各种政策动态和业务信息和开展业务的重要渠道。目前企业可充分利用诸如外经贸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主办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中国商品网络交易市场、中国技术出口交易会网页等。随着国家“金关”工程逐步实施,企业可通过网络办理许可证申请货物报关和出口退税等手续,有一批企业借此找到国外客户疏通了产品出口渠道。但正如调研中深圳思创集团所指出的,目前深圳B2B成功的案例和成交量比较少,一个原因是在网上不了解对方的资信程度。因而政府和中介组织给予资信度考察、论证上的帮助并加强对企业网络经营活动的保护相当重要,政府推动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将极大拓展深圳企业“走出去”的空间。
4、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为企业提供外经贸信息服务。传统媒体也是沟通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桥梁。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为企业提供外经贸信息服务,发行、提供最新的《投资指南》、资料索引和“走出去”的专题资料等。例如,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日程,国家对现有法律法规文件所进行的修订资料为各类外经贸企业所急需。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法令、规章约2000多条,集中在外汇收支平衡、现地采购、出口义务、企业生产计划报告四个方面。此类信息资料可通过网络传播,同时采取传统方式汇编成册,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各类外经贸企业发送。 (深圳市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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