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免收营业税。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人,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对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免收营业税,是因为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一般都是非营业性的活动,免收营业税,有利于宗教场所把有限的收入用于对宗教场所的正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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