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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997年5月16日广东省道教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维护道教宫观秩序,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文物古迹,根据国家的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道教宫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道教宫观,是指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道教宫观。

    第二条  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各级道协组织的指导。

    第三条  宫观应设立管理组织,按照民主管理原则,行使有效的管理权。

    第四条  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常住宫观具有合法身份的道众经充分民主协商,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爱国爱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一定道学素养和管理能力的道众担任。每届任期原则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各宫观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组织,须及时将其成员的人事情况报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地方道协有责任将最终审定结果报呈省道协备案。

    第六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1.团结教育本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2.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3.维护宫观的合法权益。

    4.安排、处理宫观内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集体研究住观人员的去留、宫观执事的任免等。

    5.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发掘整理所在地区道教史料,开展道教学术研究。

    6.维修和保护宫观建筑、文物等文化遗产和园林及名树古木,搞好宫观的环境保护。

    7.做好信教群众、国内外香客和游人的接待工作,维护好正常的宫观秩序。

    8.组织道众开展各项生产服务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宫观自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

    9.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落实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10.定期向全体道众报告工作。处理重要事务和重大问题须经全体道众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后,方可施行。

    11.定期向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呈交工作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的处理须及时上报地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七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1.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报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施行。

    2.在宫观定员内,应选收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热心于道教事业,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基础,作风正派,经本人家庭同意的自愿人道者。也可酌情适量选收过去离观,现仍具有信仰,政治历史清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本人请求回观的在家者。以上人员均须持有镇(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考察一至二年,认定合格者,方允许常住。

    3.考察期间不合格者或因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留住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将其户口及有关关系退回原所在地区。

    4.经宫观考察一至二年后,由本人申请,管理组织批准,可作为宫观集体传授的弟子常住。

    5.宫观管理组织须及时将定员收留及变更情况上报上级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宫观管理组织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宫观的道众成为爱国爱教,又具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宗教职业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忠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和日常的宗教活动。在宫观内必须着道装,讲文明,讲礼貌,相互尊重,做到言行仪表,道俗有别。

    7.定员道众应安心定居道观,以庙为家,不允许随意离庙云游。宫观不得收留身份不明和持无限期证明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8.定员道众需外出参学朝山,应经所在宫观住持和管理组织同意,签发有限期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在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随便收徒,不允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除名。宫观管理组织须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9.乾道和坤道应分院或分观居住,实行管理分治。

    10.道教居土要尊重宫观民主管理组织,遵守宫观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1.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为原则。

    2.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的烧香、拜神、上殿诵经、讲经说道、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受尊重和法律保护。

    3.散居道土(包括全真和正一),在各级地方道协组织的安排下,在就近宫观过集体宗教生活,如需到信徒家做法事,须报请地方道协书面批准后方可施行,否则将视为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负。

    4.宫观内不得搞非正常宗教活动,对于假借道教及道教文化名义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者,各宫观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默认或容忍此类非正常宗教活动的发生,所在宫观责任自负。

    5.海外的道教人士和信徒,可在开放宫观内参加宗教生活。但不得干预宫观内的宗教事务,开放宫观在与海外侨胞及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6.宫观可以接受国内外信徒的无附加政治条件的布施和奉献,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外宗教友人或团体索要财物,不得向信教群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

    7.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宫观内可以经营销售各类合法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法物法器及各类宗教用品。

    第九条  财务管理

    1.宫观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并保证其相对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宫观的财会人员由管理组织在本宫观的定员道徒中选拔适合人员担任。

    2.宫观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经制度和财会手续,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的有关规定。

    3.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其经济收入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美化宫观环境,开展教务活动,安排道众生活和日常开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调用和私自占有。

    4.各宫观须将每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上交省道协,分上下半年两次完成,作为对道教事业的奉献,省道协将通过宣传途径予以通报和表彰。这笔资金将做统筹安排,用于支援其他发展迟缓、无力维修宫观、无力保障道教徒最低生活标准、无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宫观及对年迈病残、失去自养能力的散居道人,经地方道协出具证明,给予救济性扶助补贴。

    5,宫观的财会人员须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管理组织和全体道众的监督。在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会检查。

    6.宫观的经济开支,应遵循量力而行、节约使用的原则,当年的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须经管理组织讨论认同后方可施行。

    7.宫观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均须登记造册,严格统一管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偿调用和私自占有。

    8,树立以观为家的思想,爱护宫观的公用设施和一草一木,如有损坏;管理组织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治安、消防管理

    1.各宫观要在地方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消防措施。并报呈上级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各级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3.完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教育宫观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及其他

    1.宫观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的精神,对所属文物严格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宫观的文物、园林建筑的保护和维修,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严禁转借、赠送、变卖宫观的文物,如需有限期借用、调进、调出,须事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施行,期限内必须做到完整归还。

    3.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须事前报请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行。严格执行建筑合同、审计、验收等事项。

    4.其他部门不得在宫观内以任何名义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未经宫观同意,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需,须经与宫观管理组织签署书面协议,报呈地方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5.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并将结果上报道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做好宫观的登记领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于省道教协会。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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