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6)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7)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产品在国内生产或者进口原材料组装,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领取申请表。
(三)企业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的有效资料交给市质监局质量科。
(四)市质监局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省质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六)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七)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中国名牌产品建议。
(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九)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十)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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