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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在政府及司法机关安排党外干部的情况

    1949年10月1日成立我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时:政府委员63人中党外人士30人,其中国家副主席6人中党外人士3人;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党外人士2人;政务委员15人中党外人士9人;政务院所辖34个部、会、院、署、行中,担任正职的党外人士14人。地方各级政府也有相当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就有54名。而且在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和武装部队中,还有广大的党外工作人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国家机关中,仍有许多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着重要的领导职务,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是到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在政权机构和政府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逐步减少。在“文化大革命”中,统一战线遭到批判和破坏,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几乎荡然无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在恢复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截至1998年初,党外人士在省部级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有49人,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的有340多人,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有1745人。其中有一定数量党外人士担任了各级政府机关正职。已配备党外干部的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其中已配备党外干部的省级政府由1990年的26.7%上升到80%。中央和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还先后聘请了相当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监察员、陪审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初步建立起特约人员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从而拓宽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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