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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况及自治形式的种类
    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单位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目前,全国共建立有156个自治地方,具体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和命名,是根据当地民族成份、民族分布、民族关系和历史状况决定的,其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大体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以一个占绝对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等;一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如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种是由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有些少数民族可因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如回族,既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又有昌吉回族自治州,还有大厂回族自治县等。此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有1272个民族乡,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物、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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