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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144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

    一、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

具体体现在:

    1、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不论其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也不论我国有无这种宗教,我国政府都予以尊重。

    2、在我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可以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3、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4、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5、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举办大型国际会议、体育比赛和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以及“中外合资”、“外资”等企业日益增多,为满足来华外国人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为外国人指定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用以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

    二、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我国宗教界的友好往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活动。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我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3、外国人来华参加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所携带的宗教经典、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只要按照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海关即予以放行。

    4、选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生及我国宗教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应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国际宗教组织及其驻华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华招收留学生:外国人应邀可在中国宗教院校留学或讲学。

    三、在中国境内外国人要遵守中国法律、维护中国社会共公利益。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建立宗教组织,进行传教活动是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因此,任何外国人不得干预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得携带超出合理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不得在中国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四、对于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一经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出面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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