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保护侨益的总原则。这就是"归侨、侨眷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该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政策和方针的体现。
早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了"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并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义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此后我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在具体开展侨务工作的过程中,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廖承志副委员长代表党中央提出了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这一方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海内外侨胞中有很好的影响,深得海外侨胞的拥护。但是"文革"期间,由于党的侨务政策遭到"左"的践踏和破坏,党在50年代确立的对归侨、侨眷实行的"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也无法得以贯彻。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侨务战线与其他战线一样进行了拨乱反正,党对归侨、侨眷实行的"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方针进一步得以落实。与此同时,根据归侨、侨眷在"文革"受歧视和和受到不会平对待的实际情况,党中央于1980年提出了对归侨、侨眷不仅要实行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而且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的政策。这就是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党对归侨、侨眷实行的16字方针,也是党指导我国国内侨务工作开展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这个原则往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因此在制定这部法律时,我们通过立法的程序,予以提高升华,使之成为侨法的总的原则。修改侨法时继续保留此原则不变。 侨法护侨的总原则体现了三个内容:一是归侨、侨眷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二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予以歧视;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在立法或制定有关政策时给予适当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