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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侨务部门有哪些职责

    新修改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新增加的第四条对政府及其侨务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缺乏侨务行政执法主体以及法律规范不严密的现象发生。   

    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含义如下:   

    (一)明确指出县级上各级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实施《归侨侨眷保护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这里所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上至国务院下至县市人民政府都要负责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该规定是实施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有关国务院负责行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职责的具体化。

    (二)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也是本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而言就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侨务办公室或管理侨务工作的机构具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责。法律赋予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责意义重大。这不仅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机构职责的确认,而且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行政职权做好保护侨务工作的保障。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侨务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与国务院侨办1998年在机构改革中所确定的职责相一致的。如侨务职责有研究拟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制定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审检地方有关侨务工作的政策;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制定有关归侨、侨眷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和负责华侨回国安置工作等。这也就是实施侨法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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