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法律对华侨回国定居只用15个字予以规定。但含义如下:
首先,这表明法律确认回国定居是华侨的一项权利。因为华侨是中国公民,所以华侨回国定居不应受到法律上的任何限制。从实际情况看,华侨在国外生存发展,绝大多数已取得当地国的永久居留权,并且加入当地国籍。但当华侨因各种原因而要求回国定居时,国家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利。
其次,这表明我国政府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有给予妥善安置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政府对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都有过相应的规定。最新的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作法是要按照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办,即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关等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等提出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依实际情况给予安置。 近年来,为了鼓励海外高层科技人才和投资者到中国发展经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公安部门特于去年作出决定,对为我国建设发展所需要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层管理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来华投资者进一步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优惠措施,对他们中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需要发给一至五年,每次停留最长为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发一至五年外国人居留证,对需多次入境的,可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出国留学后加入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发给一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D"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