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在第六条对归侨、侨眷的参政权益作了规定。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这规定表明:
首先,法律确认归侨、侨眷参政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益。这也是我国的国情侨情所决定的。早在1949年9月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党中央就邀请陈嘉庚先生等30多位爱国华侨回国参加会议。以后召开的历次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会上都有一定名额的侨界委员和华侨、归侨人民代表。五届全国人大以后的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有归侨代表皆为35名多。1992年之后,中国侨联和致公党中央都成为了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并派出代表当选全国人大归侨代表。
其次,法律规定全国人大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人民代表。按照我国新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必须有 35名归侨人民代表。 实际上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远超出此数字。据不完全统计,八、九届全国人大皆有80多位归侨身份的代表。
再次,法律规定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这里所指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既指省与省之间比较而言,如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归侨人数就较多,也指省内市、县之间比较而言归侨人数相对较多。这就是说,在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省市县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人民代表。至于名额多少,由地方人大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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