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社,修订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或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这就意味着:
首先,法律确认组织社会团体是归侨、侨眷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身由。由此可见,归侨、侨眷可以与其他中国公民一道,组织成立或参加法律规定允许成立的社会团体,如组织或参与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此外,归侨、侨眷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组织成立主要由归侨、侨眷参加的社会团体。如北京菲律宾归侨联谊会、北京缅甸归侨联谊会、北京泰国归侨联谊会。成立这些具有侨乡特色的社会团体是本法赋予归侨、侨眷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改革开放以来也就是这样做的。因此,到目前为止,归侨、侨眷在国内各地成立了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的不同形式的联谊会、校友会等。
其次,法律规定归侨、侨眷组织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申请登记成立。按照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登记。但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人民团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除此之外,凡成立社团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对归侨、侨眷而言,除中国侨联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可不需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地方侨联是中国侨联的团体会员,按照章程规定也可不必办理登记手续外,归侨、侨眷组织的其他社团都要依法申办登记手续,并要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按照规定:"成立社团,应具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制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和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团要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团要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基本情况和章程草案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了此证书,归侨、侨眷成立的社会团体,方可正式开展活动。应当指出的是归侨、侨眷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的是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开展活动应遵循"需要性"和"合法性"两大原则。
最后,法律规定,凡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为保护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团更好地开展活动而予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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