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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办理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出《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对提案办理工作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第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二,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三,应当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四,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复文直接寄提案者,并抄送全国政协办公厅,政府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对提案者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应作进一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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