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部分实施细则,如对享受免税优惠的香港产品以及香港公司的界定等,将在9月底前出台。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副署长梁卓文15日在此间表示,在货物贸易方面,《安排》同意由2004年1月1日起,270种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受零关税优惠。因此,如何界定“香港企业”和“香港产品”等涉及原产地原则的问题,香港工商界十分关心。梁卓文介绍,许多香港企业曾经担心定的规则太高,但由于内地政府和海关的支持,大部分将以香港的原产地标准为标准。对“香港公司”的标准认定主要是:必须在香港特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企业须按香港特区法律成立;企业需缴纳香港特区利得税,但法律豁免缴税者除外;企业在香港特区从事实质业务的年期须3至5年以上;企业在香港特区雇用员工所占的比例在50%以上等。考虑到个别行业的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因应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具体准则。
他说,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对如何更好地帮助企业利用《安排》带来的商机,也在部署相应的配套措施。(丛亚平)
新华网2003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