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11月12日五届一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海外联谊会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由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主办、主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广东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藉华人的联系;
(二)开展对外经济、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
(四)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五)协助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反映海内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八)介绍和推荐人士安排和中华海外联谊会成员。
第三章 理 事
第五条 团体会员资格,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是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除各市海外联谊会推选其会长或副会长担任理事以外,一般不吸收其他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实行理事制。凡承认本会章程,拥护祖国统一,关心祖国和家乡建设,愿意加入广东海外联谊会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广东省内各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理事。此外,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
第六条 本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有意加入本会的个人,需要填写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考察后,提交驻会会长会议讨论审批。
第七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出本会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驻会会长会议批准。
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会费,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即视为自动退出。 会员如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出现问题,不适合再担任理事的,经本会秘书处核准,提交驻会会长讨论后除名。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推荐本会理事;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六)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七)接受本会工作的指导;
(八)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届举行一至两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三)根据会长会议提名酝酿并通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通过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大会;
(二)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四)工作需要时可任免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并可委托驻会会长会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请下次理事大会追认。
第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会址设在广州市米市路58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举办政府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四)其他。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0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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