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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外联谊会章程
2004-11-18 15:02:26 同心网

( 2003年11月12日五届一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海外联谊会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由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主办、主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广东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藉华人的联系;

    (二)开展对外经济、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

    (四)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五)协助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反映海内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八)介绍和推荐人士安排和中华海外联谊会成员。

第三章  理  事

    第五条  团体会员资格,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是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除各市海外联谊会推选其会长或副会长担任理事以外,一般不吸收其他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实行理事制。凡承认本会章程,拥护祖国统一,关心祖国和家乡建设,愿意加入广东海外联谊会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广东省内各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理事。此外,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

  第六条  本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有意加入本会的个人,需要填写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考察后,提交驻会会长会议讨论审批。

    第七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出本会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驻会会长会议批准。

    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会费,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即视为自动退出。
会员如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出现问题,不适合再担任理事的,经本会秘书处核准,提交驻会会长讨论后除名。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推荐本会理事;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六)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七)接受本会工作的指导;

  (八)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届举行一至两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三)根据会长会议提名酝酿并通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通过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大会;

    (二)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四)工作需要时可任免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并可委托驻会会长会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请下次理事大会追认。

  第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会址设在广州市米市路58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举办政府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四)其他。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0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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