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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手段”员工申请辞职?政协委员建议完善劳动法
2004-4-13 8:23:20 南方网
南方网讯  9日,记者了解到倪锦辉、陆地、邹灿林、周振基、黄伟深、麦桂圃、刘如成等港澳的省政协委员提交的一份《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劳动法规的提案》,近日被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办理。该提案指出,由于劳动法规存在各种灰色地带,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近年迅速增加。提案建议广东省各地要执行统一的劳动规则,改变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员达不到职业化的现状,降低劳动争议双方的成本。

  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增加近年来,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近年迅速增加。据统计,广东省1999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3.5万件,2001年是4.5万件,2002年更上升到5.8万件。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全国的1/3,且劳动争议案件的涉案标的越来越大,2 000年至2002年为15亿元,而2002年仅一年就达93亿元。对员工,对企业以至整体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去年5月省政府对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按照新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后工作的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予生活补助。随着广东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可以另谋职业,即使失业也有相应的保障。而按过去的规定,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仍然要给合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这等于将失业风险转嫁到企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与国际惯例不符。

  但是,企业投资者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发现,法规在处理合同期内不称职员工方面依然存在漏洞,有关的补偿方法不够明确。

  比如一些表现欠佳或工作能力难以提高的员工往往因预感到自己在合同期满后不可能得到续约亦不能得到生活补助费而不惜在合同期内采取各种各样的“软手段”,迫使用人单位与其提前解除雇佣关系,从而获得额外的赔偿或补偿。

  虽然目前的法规规定对因违规而被开除的员工无须作任何补偿,但要证实员工违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可采取“软手段”博炒的员工恰恰是故意做到没有明确违规的地步令资方难有“充分的证据”。例如某外资企业的一位技工有意跳槽故意令自己操作大失水准,与当初受聘用时判若两人,做出来的产品不及格,更令公司蒙受损失。可此员工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企业如在合同期内将他开除唯有作出额外补偿。更有甚者,曾有员工乘企业主巡厂时特意走到其身边追问:“为什么还不炒了我!”企业方面为避免在合同期内中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而招致损失,且为避免与此类员工对簿公堂而浪费时间金钱,常常被迫忍气吞声,一直等到该员工的合同期满才请其走人。

  但这种做法却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其他员工的士气造成相当大的破坏。

  对于解约者的补偿要合理这次提出提案的省政协委员,多是在广东省投资多年的港澳人士,他们深深认识到:只有维护外来工以及企业双方权益才能减少劳动纷争,为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环境。

  因此,他们建议:首先,要从速改变省内劳动法规不一致的状况。建议政府参考香港地区以及其它国家的做法,对于固定期限合同中途解约者有一个清晰合理的补偿计算方法,提议双方应该给予对方1个月通知期或1个月代通知金作为补偿,以避免前述员工以“软手段”迫使企业中止合同的现象。

  面对数目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因此应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及时化解纠纷。应立即改革现行仲裁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改变目前一些仲裁部门,特别是基层仲裁员达不到职业化要求的情况。全省各地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人员编制、经费物资保障等方面的支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还要尽快建立仲裁机构的办案监督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层次,制订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

  要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劳资双方加深对劳动法规的认识。一方面企业要诚信建设,倡导依法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对劳方加强守法教育,创造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要从根本上提升外来工的素质。据广州市最新的调查,到该市打工的外来人口中,存在着两个80%的现象,即80%来自外地农村,80%只有初中文化,其中又有20%仅为小学文化。委员们希望,随着广东产业结构的提升,省劳动部门对外来工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规定所有外来工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短期培训,甚至是技工学校的培训,在提高其生产技能的同时,也要重视提高他们对劳动法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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