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中山市委 黄海星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零开始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应运而生,这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这个群体具有明显动态性,随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深化调整和层次不断深入而演变,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大范围、深程度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其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职业结构进一步深化调整,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形式出现新的分化和组合,各类社会中介专业人员、执业律师、资产评估人、注册会计师、经纪人、自由文化人等作为新的知识群体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迅速成长。因此,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引导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不仅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 目前,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应以中共十六大召开和2004年修宪为背景,这是由于这两者为统战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大环境。首先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有了正确的政治定位和准确的概念。过去,受传统认识的局限,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的政治定位一直没有定论。直到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才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明确阐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建设者的政治定位,并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修宪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政治定位上升为国家意志,正式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紧随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后、与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等并列写入宪法。这种定位变迁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必然结果。 其次,将“保护私有财产”列入宪法。1982年以来的历次修宪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条文的修改不多,而2004年的第四次修宪在私有财产保护力度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条将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1988年中国第一次修宪在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时说它是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把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建议增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写入“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这表明,表明国家对私有财产的认识已经超出传统的范畴,在一个新层次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正确的政治定位和宪法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无疑消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矮子”的感觉,更加坚定了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念和更加激发他们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热情。因此,这大环境下,因势利导,切实做好三个“重视”。 一、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群体的政治要求,切实提高其政治地位,团结引导他们加入社会主义建设队伍中来。 目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待遇尚未能与公有制经济人士一视同仁,未能与其本身所作的贡献相应的问题,这与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事实不相适应的。其一,过去,非公有制经济是“星星之火”,现今是“三分天下有其一”,经济地位的提高和经济作用的加强,必然反映在政治层面上,要求政治上适应这一变化。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衍生的公平竞争、机会均等、透明开放等原则反映到政治领域,带来了人们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民主、平等、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其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一个新兴的利益群体已经客观地形成,由于绝大部分源自社会主义劳动者,所以其基本态度是拥护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特别拥护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也发挥着良好的作用。对此,将其政治要求纳入正常的社会主义民主轨道,提高其政治地位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需要强调一点是提高其政治地位是双方需要,应当是实质而不是形式上提高其政治地位,引导非公经济代表人士通过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在单位等各种途径进入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等,并在人大、政协增加一定的比例,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参政议政空间,让其参与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等。 二、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问题,关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呼声。 非公有制经济在解决就业、增加税收、搞活流通、激活民间资本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据统计,中国民营经济总产值去年达到23305亿元,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23%。虽然如此,但是它并没有享受与外企、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主要表现:一是由于部门垄断的影响,金融、教育、卫生、旅游、交通、水电气等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不如外企,在正常经营领域也不如国企。二是长期以来,在工商管理、税收、进出口、土地、能源供应、经济政策的扶持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的待遇和政策远不如国企优惠。三是融资困难,难以从银行借到发展所需的资金,难以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以至于有些民营企业走上了非法集资之路,如民营企业家孙大午例子。这些不平等待遇,既限制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打击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 显然,开展统战引导工作就不能不倾听和关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呼声和主张,为他们寻求利益表达渠道,反映呼声和建议,以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出发点,维护其经济利益、调整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关系,以此广泛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 三、重视发挥工商联作用。 工商联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民团体。通过工商联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首先是贯串团结、引导、教育、服务的方针,开展各项职能,引导教育会员爱国、守法、敬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发现和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并及时把他们推荐给各级人大和政协,使他们更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政议政;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加强横向联合,参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竞争,健康向前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存在的一些消极作用,如由非公有制经济的两重性决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两重性,出现既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面,又有一些人在政治上不够坚定,左右摇摆的一面;既有热爱国家,服务,造福与社会,积极为国家多做贡献的一面,又有不可避免出现有些人为了竞争和发展而采取的越轨行为、短期行为以及偷税漏税,制造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等,要加强对他们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克服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和缺点,树立在党的领导下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编辑:黎家进 实习生:郭松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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