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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005-1-5 17:25:25 同心网

朱孟禾

  四分之一世纪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和硕果,记载着中国走向世界、走向现代文明、走向民主政治的历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是对于过去和未来中国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的诠释和标记,其重要的实质内容,在于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安排的法制化进程。基于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在中国现行的“一党执政,多党参政”架构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政议政的制度,将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政治合作、民主监督的法制特色。以邓小平同志1989年1月2日批示,及江泽民同志1989年6月29日力倡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为发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要点包括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因此,应当对于民主党派自身素质的改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保障,以及在法制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提高我们的认识。

  一、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的优势和作用

  由于民主党派组织成分及成员社会阶层的特点,其大部分成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并具有科技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工作中,在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市政管理方面的立法事务、执法活动和法制监督中,发挥出相当的优势和作用,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管理的规范化;同时,在国家多项重要立法活动中,一些民主党派成员以专家、学者的身份参加起草委员会、起草小组的工作。在这些方面,民主党派的知识分子以其专业特长和骄人业绩,得到倚重。通过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或特邀监督人员,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作为连接政府与社会的桥梁,从正面角度向执政党和政府提出社情反馈和立法建议,即所谓“建言献策”,无疑也是与我国现阶段政治民主化进程相适应的历史进步。

  进一步讲,来自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可以将民众利益的诉求通道纳入体制之内,对于防止国家体制和法制体系中过度和绝对的集权,避免经济层面引起的社会矛盾激化和引发社会动荡,应当起到缓冲作用。所以,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法制的形成和完善,需要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范围的拓宽和程度的深化,是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的更深层次的优势和作用,也是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战略课题。大力发挥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的优势和作用,对内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人民民主,维护政局稳定,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外则符合世界民主制度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彰显多党合作中“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优势。

  二、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的内在素质条件

  为了发挥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的优势和作用,民主党派自身的政治素质亟待提高,法制意识亟待加强。由于民主党派中为数不少的成员缺乏成熟的政治经验,对于多党合作体制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尚存在两种错误认识倾向,成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制约因素。

  一是“门面”现象。个别在学术科研上成就显赫、在工作岗位上贡献卓著的专家,对于参政议政可能并无兴趣和热情,面对参政议政的重托和信任,满怀感恩颂德的心理,仅将参政议政变成一种政治荣誉。尽管时而也会关注到某个国计民生的具体问题,发表些抱怨和呼吁也颇能代表民意,却没有从社会根源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政治和法律方案,达不到参与政治协商、法制建设的更高层次。
二是个别的“激进”倾向,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思想状态。一些历史知识肤浅,政党常识匮乏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向往民主党派成为“亚执政党”或者是“反对党”,这是十分幼稚的。应当看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这看似很平常的一句话,却蕴藏了历史和政治的深奥内涵。不懂历史,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政治家。成熟的执政党,必须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思想积淀,否则祸国殃民。仅举两例,一是台湾地区历经多年“训政”结束,一朝开放党禁,强大的国民党分裂,被年轻幼稚、迅速膨胀的民进党取而代之,结果民进党并不能根治国民党执政时的弊端,反而成为“台独势力”的代名词;二是非洲有个国家肯尼亚,不过四百多万人口,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四十多个政党,结果政变频仍,政局混乱,而国际社会并不承认肯尼亚是民主国家。因此脱离中国近现代历史背景和中国社会的现实,幻想民主党派能与中国共产党比肩竞争,甚至取而代之,是一种政治素质低下的幼稚病。

  发挥民主党派在法制建设中的参政议政作用,必须提高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的政治素质。第一,应当遴选更多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人士参与立法和执法实践;第二,民主党派组织应当将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作为组织建设的第一要务,培养更多法制意识较强、能够胜任参政议政重任的专业人士;第三,政党、党派首先是一种政治联盟形式,民主党派各自代表或联系一定的阶级或社会阶层,所以民主党派应当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或其他大政方针问题,坚持自己的政治立场,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如此可能会出现多一些不同的声音,但在宪法的平台之上,各政党、团体之间不同政治利益和势力完全是可以兼容的。非对抗性的矛盾是政治体制文明和健康的表征,更是民主和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土壤。

  三、民主党派参与法制建设的外部环境条件

  发挥民主党派在法制建设中的参政议政作用,必须具备机会和保障两个条件。
第一,应当建立进一步透明的政治体制,为各界专业人士,包括民主党派专业人士,创造参与法制建设的机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多个常设或非常设机构,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则于2003年决定设置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应当争取各党派、各阶层踊跃参政议政,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基础上,可否设立咨询机构和监督机构,并相应规定听取建议、批评和答复质询的法定程序。

  采取扩大政治协商范围和增加民主监督渠道的措施,具有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作用。与政府行政事务不同,在立法、司法等法制建设领域,效益的最大化表现为公共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而不是追求速度和效率。政治文明建设需要法制建设方面相对繁杂的程序,而各界人士广泛参加的多种类、多层次非常设机构,既可以增进国家政治体制的优化,又不致造成体制臃肿、纳税人不堪重负的局面。

  第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建国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各民主党派人士比例高达三分之一,著名“七君子”之首的沈钧儒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而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这一职务由中国共产党元老、曾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的董必武继任,足见其地位显赫,深受倚重。可惜后来左倾思想泛滥成灾,民主党派受到不公正对待。以史为鉴,参政议政中更需要法律给予言论自由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保障制度随着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可否适用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应尽研究。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应当实行类似的言论保障,但应当限于管辖区域内事务,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作者是广东民革党员)

(编辑:黎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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