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会长王绍玲
20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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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工商联处于什么地位?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在新形势下的工商联工作应如何开展?其性质、职能任务、工作范围、工作重点、工作方式方法等都是值得认真思考和探讨研究的。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目前,工商联的民间商会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工商联像党派,但不是党派;是人民团体,但官办色彩较浓;没有发挥民间商会应有的作用。1991年中央15号文件对工商联职能和任务的定位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工商联实现了由经济性为主向统战性为主的转变,肩负起了党中央赋予工商联主要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光荣任务。十几年来,工商联在党的领导下,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实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教育,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培养了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与党团结合作的积极分子队伍。特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推荐安排代表人士方面,较好地发挥了统战性职能。 但是它的民间性体现的不强,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形成了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而对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性职能重视不够,工商联为经济服务局限在务虚、协调关系、配合、个性服务等方面。二是民间商会缺少经济服务必要的职能和手段,政府部门应赋予的服务职能没有赋予。三是民间商会本身的工作机关化,职能需要转变,开展工作缺少必备的物资。 在缺乏商会职能状态下的工商联,往往强化的是统战性,弱化的是经济性和民间性。而经济性和民间性恰恰是商会组织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如果没有了经济性和民间性,商会就变成了一般性的群众组织。所以应从思想观念上创新,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势,坚持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加强经济性和民间性职能。 其一:制定法律法规。商会活动必须拥有法的依据,得到法的保护,以法的权威性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推动商会活动的开展。要使工商联、商会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不应该、也不可能只依靠地方党政领导的开明和重视来解决;不应该、也不可能靠与其他部门抢跑道、争职权来解决,而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出台《商会法》,明确商会的职能和任务,依法开展商会活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出台《商会法》,明确商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任务。 其二:建议将工商联、贸促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商业联合会等进行合并,成立总商会。切实加强民间商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专职人员队伍建设,明确民间商会的职能任务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以及运作方式等。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民间商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条件、活动经费等应给予必要的支持。特别要重视加强县以下基层商会的建设。对商会专职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商会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拥护党的领导,与党团结合作的积极分子队伍,成为民间商会和各行业协会的骨干力量。使民间商会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