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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泰丰常委呼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2005-7-8 17:21:12 人民政协报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健全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氛围和机制,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化解机制。各级要定期对本地区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深入调研、排查,逐一分析社会各项不稳定因素产生的社会、历史、现实根源,表现形式、发展特点。对于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的矛盾构成因素,要进行重点剖析,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靠广大群众化解矛盾,将群体事件消弭于未萌期。

    第二,建立国家、省、市(县)消除社会纠纷三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既要有领导者责任制,又要有主管负责人责任制;既要有主管部门责任制,又要有各相关部门责任制;既要有分工负责,又要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消除社会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严格遵守五项原则:一是切实关心群众疾苦,一切为了群众的原则,变群体“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主动深入群众,解决问题;二是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原则;三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四是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原则;五是问责考核,追究责任原则,处罚失职、渎职,奖励优秀。

    第三,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社会机制。

    1.要建立从城市居民社区到村镇、厂矿车间调处群体矛盾纠纷机制。既要把各种矛盾及时化解于未然,又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要求。

    2.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调处社会群体纠纷中的作用,保护他们依法执行其职能与职权,形成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的机制。

    3.建立健全民间救助、互助机制。依法募集资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医疗救助、援助贫困等。

    第四,建立解决社会纠纷的监督反馈机制。即建立国家三级社会矛盾预测、消除反馈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群众团体、中介机构、居民小区、村镇、厂矿等社会机构和社会基层的社会矛盾反馈系统;建立健全健康有序的民主测验、公众评议、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

    第五,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有些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修改、补充;对于当前急需建立的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社会稳定的法律要加快立法。在这方面要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各级政协的意见、建议。  

    (编辑:黎家进  实习生:吴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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