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唯丽在法庭上
8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新疆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原统战部女副部长郭唯丽受贿、贪污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唯丽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4月14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曾以郭唯丽犯受贿、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郭唯丽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了上诉。同年8月3日,兵团分院在石河子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至2004年初,郭唯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占有宗教人士生活补发款46416元、参会人员误工补助费18768元、住宿费5000元。同时,2002年12月至2004年初,郭唯丽利用分管宗教工作之便收受和索取申请朝觐人何某、韩某等4人现金16500元。
兵团分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郭唯丽贪污餐费5000元,贪污价值29800元的“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贪污2003年、2004年朝觐款分别为7183元和8306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郭唯丽的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成立,兵团分院予以采纳。鉴于郭唯丽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赔,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兵团分院以郭唯丽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作者:周方 王安
(编辑:黎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