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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之窗

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4亿 中行外逃支行长余振东受审
2005-9-14 17:25:10 南方网

  南方网讯 备受关注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8月16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次将贪污外逃人员从国外押解回国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采用以企业名义向开平中行办理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企业正常还贷资金或假借企业名义直接转款等手段,占用、侵吞巨额联行资金。余振东等3人通过指使属下工作人员或地下非法钱庄将侵吞资金汇至其与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主要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炒卖股票、买卖外汇及生活消费挥霍、赌博等。据折算,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人民币近14亿元。

  做假账贪污8247万美元

  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违规占用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使用,并通过伪造有关账册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占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

  假贷款挪用资金数以亿计

  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向中国银行开平中行申请贷款的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合共美元132412 540元、人民币273126218.8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

  非法获利6700多万港元

  此外,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等人通过侵吞、挪用巨额公款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67302859.8 5港元,全部用于个人炒卖外汇、股票及赌博等个人消费。

  外逃后资金转移美加

  案发后,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在香港停留期间,余振东通过变卖股票等方式,套取现金,并将余下侵吞、挪用所得的资金转移到美国、加拿大其亲属的账户及赌场账户中,用于外逃之用(详见本报去年4月29日报道)。在昨天的庭审中,余振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案发前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许国俊原定于今年7月11日在美国审判,但预定日期被美方推迟到6个月之后。

  美方移交经济嫌犯第一人

  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中美刑事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意味着我国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于去年4月16日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 93年至2001年间作案后潜逃美国。

  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美方于2001年12月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专家谈反腐败国际合作

  即将于9月4日至10日在中国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作为议题之一。中方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领域涉及到多个方面,比如各国互通信息,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移送,司法文书的送达,犯罪资产的追回,罪犯刑罚的执行等。

  新闻链接:部分外逃贪官名单

  ■蓝甫:原厦门副市长,与赖昌星案有涉,索取收受贿赂500多万,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蓝甫是在出逃澳洲后,在人生地不熟情况下,被逼向中国使馆自首,并要求中国政府不再追究同时出逃的妻子。2000年11月8日,蓝甫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卢万里: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而逃亡海外。2002年4月16日,中国公安将其从斐济押解回国,归案后被判处死刑。

  ■黄清洲:1990年至1998年任广东省国际信托公司香港实业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13亿元港币。案发后,黄于1998年11月携巨款逃往泰国。为了将黄缉捕归案,公安机关曾先后四次派警官小组赴泰国、马来西亚开展缉捕工作,于2003年10月在泰国将黄清洲缉捕归案。

  ■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一宗受贿案时,掌握了杨秀珠贪污犯罪的证据。此前杨秀珠预感其罪行将败露,于去年4月20日出逃国外。

  杨秀珠已在荷兰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

  抓捕外逃贪官仍有难度

  “一难”寻藏身处: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现在状况如何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难度非常大。

  “二难”护照管理: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且多数属于真护照。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更何况,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三难”引渡回国:截至去年底,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8个国家,如蒙古、俄罗斯、老挝等,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

  “四难”遣返有赖对方国: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司法协作、移管被判人等条约,但这些文件都不如双边引渡条约的效力高,对方不一定必须引渡。即使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有些国家也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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