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规划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努力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和谐,是民族宗教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充分认识民族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民族宗教问题历来十分复杂。民族宗教关系是影响我们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宗教问题,妥善协调和处理民族宗教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能不能保持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能不能维护祖国统一、保卫领土完整。总之,民族宗教工作虽不是中心工作,但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中心工作,影响大局全局。
二、正确对待和处理深圳城市建设发展中面临的民族宗教问题
建市以来,经过20多年的飞速发展,我市从一个20余万人口、人口结构相对单一的边陲小镇,一跃成为人口超千万、人口结构多样的现代化移民城市。在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和人口呈爆炸式膨胀的同时,我市少数民族人口和宗教信徒人数也增长较快。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已成为深圳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方面:1990年,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约万余人;到2000年,少数民族人口即增长到22.47万人;到2005年,全市少数民族人口达36.15万人,民族成分56个,成为广东省少数民族人口最多、民族成分最全的城市,也是继北京、上海之后,全国第三个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成分齐全的城市。
这些来深工作的少数民族同胞和宗教信徒来到深圳后,绝大部分都能遵纪守法,自食其力,与城市和谐相处,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构成结构特殊,增长过快,加之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市民族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包括增加了城市管理、民族宗教管理工作难度等。我市已成为省内民族宗教情况复杂和工作任务繁重的城市之一。能否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市城市建设发展中的民族宗教问题,关系到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的实现。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维护我市政通人和局面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坚决抵制境外渗透和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为促进民族、宗教关系的和谐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丧葬习俗,在市中心规划7000平方米用地用于建设清真寺,在东部海边规划6亩山地,并拨款400余万元建设一处回民墓地,解决穆斯林群众过宗教生活和入土归真问题,有力地维护了我市民族团结和宗教的和谐稳定。二是落实宗教房产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落实归还天主教、基督教历史遗留房产宗教房产20余处,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扩大了我们党与广大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使他们能够与我们同心同德,和衷共济,共同致力于深圳的“三个文明”建设。三是合理安排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成熟一处,开放一处”的原则,以登记促管理,开放寺庙教堂和临时活动点34处,促进宗教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管理轨道。四是大力推进民族宗教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贯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为促进民族、宗教和谐提供法律保障。五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提高开放寺庙教堂的自我管理水平,使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宣传国家宗教政策的窗口,成为展示特区精神文明的一道特殊风景线。六是深入不懈地开展清理整顿乱建庙宇和露天神佛像工作,坚决抵制境外渗透和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积极应对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为维护我市政通人和局面当好防护墙。七是精心部署开放宗教场所的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多年来,全市各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秩序良好,活动有序,没有发生一起火灾、交通、建筑倒塌或群体挤踏等安全责任事故。八是积极引导和推动民族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努力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按照城市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少数民族人口服务和引导力度,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民族宗教工作者是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者,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者,直接面对和联系着广大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能否把民族宗教工作做好做扎实,能否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关键取决于民族宗教干部的能力。必须提高我市民宗工作干部队伍把握民族宗教工作正确方向的能力、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正确处理民族宗教矛盾的能力、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以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能力。 (编辑:黎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