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全球每年新添轮下亡魂最多的国度。据公安部公布的资料,仅去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8600多起,造成46000多人死亡、236400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9.6亿元。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因交通事故丧生的人数每年都超过10万,超过近年来世界上任何一场现代化战争中的死亡人数! 以最发达且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省份广东为例。广东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占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1/14,但在2004年,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9,平均每百公里高速公路有28.6人死于交通事故。数据显示,广东每百公里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数量是普通公路的5倍多,而美国仅是1/10。 我国交通安全形势如此严峻,有相当大的因素与国情有关。 首先,交通工程不仅包括道路,还包括规划和管制,而规划程度可从诸如交通灯、路牌、地面油漆路标等硬件得知。以1999年为例,中国新建高速公路长度为日本的1.2倍,一般公路为1.88倍,但新建交通管制站、交通灯、路牌则仅分别为日本的1/4、1/16.7及1/9。建公路是耗费高、污染大、劳力密集的“硬”工程,相比之下,如何安置交通灯等“细眉细眼”的工作,是花费少但高度知识密集的“软”工程。但恰恰在软工程方面,由于未能反映GDP以及政绩,成为了最受忽视的环节。 其次是使用道路的车种繁多。全球私人车辆种类主要是房车(87%)和电单车(13%),所以道路设计多以配合房车为主。但在我国(1999年数字),最多的是电单车(62%),其次为拖头货车(21%)及房车(17%)。混合车种大大增加交通管制的难度,而其中电单车意外的死亡率又相对较高。 此外,管理不善、贪污腐败导致路况恶劣、驾驶者违规行车等等,均是我国交通事故以及死亡数字大大超出其他国家的重要原因。 为此,我们提议:一、全面整理改善我国高速公路的行政隶属体制。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可分为集中管理型、分片管理型和专线管理型三大类型。这些管理体制各有利弊,如广东省采用专线管理型,有利于调动各条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加各条高速公路间的相互竞争,且符合现有公路管理体制。但不利于高速公路特殊管理;不利于发挥高速公路网的整体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各条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施的衔接和统一。事实上,这种体制只适合在高速公路建设初期或高速公路规模较小的省采用。而陕西、辽宁、山西、湖南、安徽等省,则采用集中管理型:在省交通厅领导下,成立专门从事高速公路管理的高速(或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或公司),形成高速公路的集中统一管理,但也不利于调动和发挥公路投资及管理方的积极性。 国家应对各省高速公路的行政隶属体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必要时要直接参与、干预交通事故特高省、市、自治区交通对策的修订。相关的公安、交通部门必须拿出切实措施,从体制上加以探讨,改善管理、监控、维护的工作。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兴建过程中存在的“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以防止豆腐渣工程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对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兴建、维修、养护工程,要实施严格的质量验收。 应制定专门法规,规定对道路工程必须聘请权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进行严格验收,并将结果公诸于众。对于通车后出现严重的设计或施工引发的质量问题,要追究设计、施工、验收机构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道路安全的研究力量以及资金投入。要严格按照科学的比例配置公路干警以及养护人员。建议对有关的道路安全设计人员加强培养及推动他们与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等交通管理先进地区的交流。同时加大公路卡口机、电眼摄像机、大型计算机、直升机等先进设备的投入,以提高公路监管效能。 四、出台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例如,广东、山西等地高速公路管理中,最突出的就是超速、超载车辆违法违规情况严重。建议专门立法,令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特别是超速、超载的车辆加强查处,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同时采取合法而有效的措施,引导运载石子、泥砂、煤矿等材料的货车不走高速公路。 理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有效保障超载治理的持之以恒。要赋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超载方面一定的管理权限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规的修改及完善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采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方式将治理超载的权力和义务先交给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将重点加强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执行其权力及承担其义务的监督。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超载限额可以考虑酌情提高。如加拿大和美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进行超载货车对道路的损坏研究,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广泛采用车辆静态和动态称重设备对车辆超限情况进行检测。美国对超限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更是规定:第一次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三个月的监禁;一年内发现超限三次以上的驾驶员,将吊销驾驶执照,登上“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 五、进行全国性的公路行车安全整治及教育运动。这包括:其一,提高路面安全水平,如改造路口、及时剪伐阻碍视线的绿色植物;减少急弯;增加交通标识,在危险路段增设护栏;将过境交通从居民区迁出等等。其二,利用公安及社会两方面的力量,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其三,通过媒体宣传提高人们遵守交通规则及在高速公路上文明行车的自觉性。 六、下大力气加大投入、改善装备,提高救护工作效率。 七、针对高速公路的封闭体系和收费运营的现实,其经营管理者有责任为使用者提供安全、高速、通畅的服务,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只监管运输人,还要严格监管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政协报
(编辑:黎家进 实习生:许荣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