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三项职能中具有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丰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是当前人民政协重要工作之一。联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历史和实践,笔者认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理顺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之间的关系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即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常常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联系在一起。协商前进行的视察调研,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都体现着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以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也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本身体现着监督,监督过程贯穿着协商,通过协商和监督又反映和体现参政议政的成果。但是,三者作为平行的、相互独立的政协基本职能,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履行政协职能的过程中,不能把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中的民主监督成分等同于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要注意与政治协商过程中的协商对话、参政议政过程中的协商讨论相区别,充分体现民主监督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的性质。 二、突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为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履行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应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中的各项活动。 首先,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第三,要发挥担任特约监督人员的政协委员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三、突出界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由界别组成是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发挥界别作用是人民政协的一个突出优势。人民政协应根据界别的特点开展活动,努力发挥界别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一是合理设置界别。界别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中的精英分子和优秀代表及时吸纳到政协组织,对界别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影响。因此,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要按照“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的方针,适时对界别进行调整,不断优化界别构成,以便于社会各界广泛有序地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从而体现我国最广泛的人民民主。 二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政协组织应按照《意见》和《政协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尽快建立健全界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制度,用规范的组织管理和严格的程序引导界别有序开展监督活动。如建立专委会联系界别制度,将界别活动纳入专委会整体工作计划,对界别开展的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组织和服务;建立界别例会制度,就本界别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拟定活动计划,落实工作任务;建立界别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进一步畅通委员知情明政,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渠道。 三是发挥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纽带作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联系着各个界别的委员,是界别围绕民主监督职能开展活动的重要载体。政协界别要与专委会形成互动,就专委会提出的问题组织界别中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调研,对界别反映的重点问题与专委会共同开展专题视察,在此基础上形成界别提案或建议。还可以利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渠道,以界别的名义反映社情民意,集中表达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要求。 四、努力探索和实践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只有积极探索和实践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不断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当前,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更加广泛深入开展的进程中,应做好三个方面的结合。 第一,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微观层面的,也有宏观层面的。因此,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方面的工作,要求把对群众日常生活中微观问题的关注同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问题的关注统一起来。 第二,民主监督的已有形式与新形式相结合。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成熟的、富有成效的并为各级政协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民主监督形式,包括提案、建议案、视察、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特约监督等。对这些民主监督的已有形式,人民政协应充分运用并不断完善,尤其要注重发挥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政协独特有效的监督形式。在用好用活现有监督形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形式,如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邀请群众旁听政协会议和举办议政听证会,设立民主监督小组,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等,不断拓宽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相结合。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单纯依靠自身力量,作用势必有限。如果把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结合起来,则能相互取长补短,形成监督合力。例如,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作,共同举办有关专栏和专题节目,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人大监督的法律强制性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监督,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纪检、监察监督的结合,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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