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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2006-6-30 15:40:55 韶关市政府信息网

  6月26日上午,市民族宗教局召开全市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平杰要求全市宗教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宗教事物条例》,依法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市有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不经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随意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对我市宗教界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宗教事物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在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市民宗局要求从今年7月l日起,所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必须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方能进行施工。

  林平杰要求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切实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探索健全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径,用制度规范场所的活动;加强领导,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编辑:黎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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