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宗教工作各方面逐步步入正轨。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步认识、掌握、并遵循宗教的客观发展规律,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制定了或重新恢复了一系列新的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阐述了我国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是我们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在宗教理论方面,提出了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与特殊的复杂性。指出宗教最根本的是长期性,为战略性地思考与宗教的关系、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理论认识前提;关键是群众性,信教群众是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明确了宗教工作的重点;特殊的复杂性,指出了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政策是理论的体现,新时期的宗教政策在公民个体、党、政府、社会等各领域都得到了重要拓展,给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和宗教生存状况带来了焕然一新的变化。
一是在执政党与宗教界的关系方面,确立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1991年1月党中央高度概括了党几十年来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实践历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这一重要原则。共产党不信仰宗教,是无神论者,但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不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有着根本的政治、经济利益,在如维护祖国统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问题上是可以协调一致的。因此,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实现指明了正确方向。
二是在公民个体与宗教的关系方面,重新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又进一步发展、深化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绝无强迫。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三是在政府和宗教的关系方面,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制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要依法行政,宗教界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1991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时,该文件就进行管理的内容、目标和方法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根据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作了全面和深刻的阐述。2004年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对贯彻党的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等工作,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四是在社会和宗教的相互关系方面,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新时期我们提出了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党和政府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1993年党提出了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指出不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目的都在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此“相适应”作为我国的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确定下来。党和政府要积极引导“相适应”,支持宗教界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宗教界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遵纪守法,努力促进宗教在当代社会健康良性地发展。2000年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上,又进一步明确了“相适应”的含义,深化了对“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相适应”,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是处理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新时期我们在处理宗教事务方面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司法、教育等,国家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我国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我国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我们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又强调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处理宗教事务、进行宗教活动时,都要以“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为重,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宗教事务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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