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记者今天(31日)从广州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说,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