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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案建议获接纳 澳门经济局人员须明言执法
2008-4-9 9:46:59 中新网

  中新网4月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7日细则审议《废止在经济局范围内有关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身份的法律规定》法案,特区政府强调2003年重组经济局后,凡涉及刑事成份案件已移交司警或检察院跟进,并无影响该局职能运作。

  委员会建议取消该局人员进入监察场所可不作声明的规定,获特区政府接纳,稍后向委员会提交新文本。

  一常会7日下午细则审议《废止在经济局范围内有关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身份的法律规定》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等列席会议。

  一常会主席关翠杏会后表示,委员会关注到2003年经济局重组时,有关单位通过行政法规废止在经济局范围内有关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身份后,经济局稽查在巡查时所涉及的个案会否因此减少。

  根据特区政府提交的数据显示,2001年11月至2003年7月,该局督察员巡查市面场所次数为229次,开立的巡查卷宗数目共108个,而其中55个为刑事侦查卷宗。

  在2003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经济局督察员巡查市面场所次数为880次,开立的巡查卷宗数目共178个,当中包括向检察院检举的13宗、送交司法警察局跟进调查的有17宗。

  特区政府代表在会上表示,经济局重组后,凡涉及刑事成份的案件已移交司警或检察院跟进,并无影响该局职能运作。

  委员会留意到27/99/M号法令第32条第三款的其中规定,令经济局督察进入监察场所时可不作工作声明,令当事人拒绝让其执行职务,可能有违《刑法典》规定。

  有议员认为这种原意让其拥有特别权力的规定,可能因居民对法律认识不足而触犯法律,建议取消相关条文规定,则经济局督察依法在进入巡查场所执行职务时,须明言执行职务,令居民的权利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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