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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定彰显解放思想的实绩
2008-7-9 10:37:55 新华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前在全省正式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7月8日《南方日报》)

   具体来说,《指导意见》规定这样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自去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企业和这部法律博弈情况的人,看了《指导意见》做如此规定,可能都会禁不住会心一笑:那些一门心思想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比如大名鼎鼎的华为,很像是孙猴子,而这份《指导意见》却恰似如来佛的巨掌———自以为得计的老板们无论怎么翻筋斗,总归是逃不出法律掌心。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这当然是一个积极的变化。无论是从建设法治社会,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都是如此。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在笔者看来,无疑是一个时期以来广东反复强调解放思想的一个结果。《指导意见》的出现表明,一些决策者已经把思想从以往看重招商引资、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了,而更多地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等纳入了自己的视野。严格说起来,这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所真正应该努力抓好的主要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指导意见》彰显了广东解放思想的实绩。

    需要强调的是,从长远来看,这份指导意见对企业即资本方面,也是有利的,因为它在客观上引导并推动着资本从“野蛮”向文明方向转化,其结果,将使企业能够更被自己的员工所认同,也更被社会所认同。毫无疑问,一个被自己的员工所敌视的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强的,一个不被自己所处的社会所认同的企业,也不可能有真正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然,在严格执行这份《指导意见》的同时,有关方面也应该考虑减轻企业的一部分税费负担,并开放一些行政垄断行业让中小民营企业进入,以此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帮助它们度过“阵痛”期。这不仅能够确保《指导意见》的顺利落实,也会使那些反对《劳动合同法》的人失去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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