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民间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贯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配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引导会员按照经济规律,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及其他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我国中西部地区及其他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会员。
(一)省内民营企业和港澳台侨工商企业,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二)各地级以上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各地级以上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企业理事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并报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并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及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